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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这可能是因为我们在此之前的一系列文章吧,3月27日,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面世,4月1日起,我们连发9篇评析。

    7月3日,有朋友看到微信公众号“12360海关热线”发布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之后,转给我们,希望听听我们的意见。

    这可能是因为我们在此之前的一系列文章吧,3月27日,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面世,4月1日起,我们连发9篇评析(请见本邦号内系列文章)。

    在此之前,123日,关于增列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9500海关监管方式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20号公告面世后,我们曾有过评析(请见《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

    在上述评析中指出: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思路有所偏差,应予纠正;

    具体表现从2016报关单增加申报项目开始,几年间多次变更申报规范,甚至出现昨是今非的180°改变,到增列监管方式的20号公告却忽略了货物进口前支付的情况,再到最近的58号公告的一系列槽点,一直都是在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申报的监管思路下所做努力;

    然而,因为监管思路的偏差,导致政策打架,左支右绌,越努力越错;

    几年来在错误方向上的努力已经实际损害到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基层关员的思路混乱,并有损海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也指出:

    58号公告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不同概念,功德无量,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则是要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真正贯彻落实;

    58号公告在摆脱海关和企业面对特许权使用费补税滞纳金问题时的共同困境方面做出突破上位法的尝试,值得点赞,但仍有风险。

    我们反复多次给出的建议就是三个字:平常心。

    在特许权使用费监管问题上保持平常心,就是要尊重贸易实际,认清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复杂性,坚持一事一议,深入研究具体合同条款,结合法律法规,做出认定意见。

    430日,在存在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新的问题继续出现,而58号公告就要付诸施行的时候,我们只得对进出口企业给出十分无奈的建议:自求多福。

    这些文章发出来后,有不满,有批评,还有辗转希望删帖的,但是,更多的是大家的认可和鼓励,陆续有包括海关关员、进出口企业以及关务行业的朋友表示肯定,交流困惑,有的还提出了我们在系列评析中没有考虑到的一些问题。

    总的来说,58号公告槽点太多,如果仅仅是那些文字、语法的错误倒也罢了,关键是脱离贸易实际,不具可操作性,甚至人为制造出新的问题,确实是有很多的疑惑需要好好解答。

    然而,我们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终于盼来的解答竟是这样的方式:“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给出解答。

    且不说解答内容如何,这个解答的主体到底是谁?是“12360海关热线吗?还是海关总署?我们无从得知。

    整篇《解答》看不出是谁在解答问题,这可不是这个公众号一贯的风格,不信你看,就在1天前,同样是这个公众号发布的《关税聚焦丨信息技术协定商品进一步降低关税》的文末,就清楚地写明了供稿单位审稿单位,而且,除了明确转发海关总署公告之外,“12360海关热线发布的其他文章,都会清清楚楚地标明出处。只有这篇《解答》,为何如此来路不明,莫非又有什么隐情?

    这样一篇来路不明的《解答》,无论内容如何,首先给公众带来的疑惑就是效力问题,一旦企业根据《解答》给出的意见行事,遇到海关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把《解答》拿出来作为依据吗?

    恐怕不行吧?你看,《解答》中的第四个问题就这样说:对于不符合预裁定申请时间要求的,企业可拨打12360或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处进行咨询,海关予以解答。解答内容仅作为参考,不只是12360,就连直属海关关税处的解答都仅作为参考,一个公众号上来路不明的《解答》到底有什么效力可言呢?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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