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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9年6月,企业对外支付500万元专利使用费。所以,对于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要求在货物进口的报关单上报成“杂费”的规定,是行!规定了,实际又行不通,规定的意义何在?

    插播:

    致J老师的微信

    J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的推动!希望不会给您添麻烦。 

    我自己知道这几天的文章确实带了情绪,因为我认为目前的特许权使用费监管政策以及通过政策体现出的监管思路有问题:

    一是确实损害到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给基层关员带来困扰和混乱,导致一些过头的行为;

    三是作为总署发布的公告,实在有损中国海关四个字的尊严。 

    我曾经在2016、2017年对当时的政策都写过文章,指出问题,自问还是不带任何情绪的。但确实是因为人微言轻,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到今年增列监管方式的公告出来,我越发觉得是在错误思路的指导下,才会出现这样的政策,所以在《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里比较含蓄隐晦地提了一下这种思路导致的基层执法问题,有一点情绪,但还控制着。 

    直到这次的58号公告,不光政策措施问题依旧,连语法都错,实在是无奈,您可以看一下我朋友圈在公告发布当天转发公告的内容,我借了陆游的一首词,表达“错错错”和“莫莫莫”的无奈。 

    我用在WH的几个晚上写了这篇总共近万字的文章,因为篇幅所限,分了六次发,明天和后天的文章里将用实例分析公告规定的申报规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之所以会带有那么多情绪化的语言,确实是觉得平静内敛的表达既不足以抒发自己内心的郁闷,也无法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会对后面几篇做文字上的修改,尽量去掉情绪化的语言,但我还是希望继续发,请您谅解!希望不要给您添麻烦。

    插播结束。

    前情回顾:

    第一回讲个笑话,你可别哭

    第二回《昏招连连与威风凛凛》

    第三回《“怀孕的孕妇”或者“女的孕妇”》

    第三回里还忘一个免予申报方面,不多说了,对比一下2017年以后的规定,你会发现按照2016年的规定,出口也要告诉海关有没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加工贸易进口也要告诉海关有没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回顾结束。

    接着看第3条,继续错!

    2019年第20号增列“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的公告出来后,我们在《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里列举了这一措施的诸多失误,第一条就是未考虑货物进口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到58号公告,想起来对货物进口前支付的情况进行明确了,但那种尴尬的局面并未有任何改变:同样是特许权使用费,货物进口支付,海关监管方式是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支付,海关监管方式就变成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再说,这种规定显然是脱离贸易实际的一厢情愿

    举个例子:

    2019年5月,企业签订专利合同,期限为10年,分两种方式支付:1.签约后先支付500万元“专利使用费”,2.自企业有实际销售收入后每年按照上一年销售额的2%计提并支付“专利提成费”。

    2019年6月,企业对外支付500万元专利使用费。

    2020年1月,企业开始有进口货物并生产。

    2021年开始有销售。

    2022年计提2021年专利提成费100万元并对外支付。

    企业进口货物有10种,假设可以确定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提成费与其中6种货物有关并构成货物销售条件(即6种货物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应4种关税税率(0,2%,5%,10%)。

    在2020年1月企业第一次进口的5种货物里,2种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关税税率分别是0和2%,即存在货物进口前已经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另外3种不涉及。

    问:根据58号公告第3条的规定,已经支付的500万元专利使用费应当如何申报?

    1.把500万都报成“杂费”?还是按10年分摊,报50万的“杂费”?

    2.“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申报为“是”,如何区分3种不涉及与2种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总不能把“杂费”分摊到5种货物上吧?

    3.“杂费”在2种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之间如何分摊?

    --3.1按照本次进口5种货物总值中各自占比吗?

    --3.2按照2种货物总值中的各自占比吗?以后再进口的可是还有5%和10%关税税率的货物呢,不用分摊了?

    --3.3还是像货物进口后支付的情况下,按照2种货物在销售额中的各自占比?此时是2020年,要知道销售额这个基数,还要再等2年呢。

    以我们既不官方又不权威的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是:无解!

    就算问题1可以统一规定,假设规定是报50万,就算问题2可以通过政策“补丁”(比如,再出公告)加技术手段实现只分摊计入2种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价格里,那问题3依然无解!

    3.1显然不对,3.2海关肯定不干,3.3实现不了。

    所以,对于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要求在货物进口的报关单上报成“杂费”的规定,是行!不!通!的!

    可是,以我们既不官方又不权威的理解都能想到是行不通的情况,为什么堂而皇之地成为了海关总署的正式公告内容了呢?

    规定了,实际又行不通,规定的意义何在?

    58号公告一出,我们就有过这样的感慨:

    从报关单上增加“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开始就是错的!到增加监管方式又错!58号公告再错!

    错不在具体措施,在于背后的监管思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或许可以当作一种“本事”,但不顾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一厢情愿地简单化,就是自说自话,哪管洪水滔天。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问问政策制定者:

    究竟看过几份特许权使用费合同?

    看过几份货物合同?

    看过几份图纸?

    对自己提出来的要求有没有事先做过推演?

    有没有站在企业角度想想怎么报?

    特许权使用费没有那么简单,是要下苦功夫、笨功夫去学习和研究的,是要老老实实地以企业为师,让自己比企业都更熟悉合同条款、特许权利内容和实际货物情况之后,才敢说是否应税、如何申报的。

    没下过这些功夫,就想当然的出政策,还动不动就亮出“滞纳金”来示威,可实际上政策行不通,自欺欺人好玩吗?

    想过这样做给企业带来多么大的损失吗?

    想过这样做给基层关员造成多么大的困扰吗?

    想过这样做给中国海关四个字抹多么大的黑吗?

    (下集预告:原来的题目太过情绪化,还没想好怎么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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