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方:中国铜陵某公司/越南某公司

债务方:印度某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

拖欠金额:766007美元

拖欠时长:2年

债权方通过中国铜陵公司与越南公司两个主体向债务方供应电子元器件产品;债务方系印度金奈地区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主要服务于现代、起亚等汽车主机厂,其韩国总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关键作用。

双方以赊销方式持续交易(账期 30–180 天),前期付款记录良好。2023 年下半年起,受市场环境影响,印度公司下游回款放缓,现金流趋紧,付款开始延迟。

通过初步沟通,印度公司对越南公司项下 534,778 美元欠款无异议,但以供货延迟导致终端客户扣款、货物瑕疵、调货差旅成本等为由,拒付铜陵公司项下欠款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导致包括争议金额在内,累计拖欠货款766007 美元。

期间债权方曾派专人多次向印度方索要两个主体公司被拖欠的货款,但均无实质进展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该案债权资料相对齐全,但关于债务方提出的交易、质量纠纷还需进一步核实;

(2)根据初步调查,债务公司在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分期偿付意愿,但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并面临商品服务税纠纷,一次性全额清偿能力有限;

(3)该案逾期长达2年,时间较久,需尽快实施操作。

催收过程

催收律师接案后制定了“授权施压→法律工具→多轮谈判→协议落地”四阶段推进法:

(一)授权施压阶段

催收律师将债权方给予的两份签字盖章的授权书(覆盖铜陵、越南两个主体)与催款函一并送达债务方,形成初步威慑。

(二)法律工具运用阶段

针对越南公司项下534,778美元无争议欠款,催收方出具印度IBC催告通知——系申请启动公司破产解决程序(CIRP)的法定前置条件,向债务方传递正式法律行动的明确信号,显著提升催收方谈判地位。

(三)多轮谈判阶段

催收律师利用IBC第8条催告通知所形成的程序压力,促成三方(铜陵公司、越南公司、印度债务方)的和解框架会议。

和解谈判中,债务方承认越南公司项下534,778美元欠款无争议,但坚持铜陵公司项下欠款因“供货延迟、货物瑕疵”等理由应予以扣减。

催收律师要求债务方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实,债务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扣款主张,只能全额偿还所有款项。

在和解协议结构上,催收律师参照印度《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关于和解程序的规定,将和解方案设计为:

(1)债务方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支付首期款项(约占总欠款的30%);

(2)剩余款项分6期等额支付;

(3)以债务方的银行账户作为自动扣款执行渠道

(四)协议落地与执行阶段

催收方拟定三方和解协议及贷项通知单,明确免除和解金额之外的剩余债务,由三方签署。因涉及跨境付款,付款安排提交印度储备银行审批;获批后,指令送达债务方开户银行,到期款项自动扣划至债权方账户,从制度层面保障债权确定性。

2026年7月31日,债务方支付首期款项229802.1美元。后续付款持续跟进中。

案件启示

1.善用当地破产催告程序,将“法律工具”转化为“谈判筹码”

本案中,催收律师针对无争议欠款果断出具印度《破产与清算法》(IBC)催告通知,该通知是启动公司破产解决程序(CIRP)的法定前置条件。此举并非必然走向破产,而是利用印度法律项下程序性威慑,在法律允许的30天回应期内,迫使债务方正视偿付义务,从而打破长期僵局。

建议:出口企业在对印贸易中,应提前了解IBC催告通知的适用条件与时效要求。在债务逾期初期即可将该工具纳入催收策略,而非等到账期恶化后再行启动。法律工具的价值不仅在于“执行”,更在于“信号传递”——它能有效改变双方谈判地位,使债权方从被动催收转为主动施压。

2.质量争议应坚持“书面证据原则”,避免口头抗辩影响回款

债务方以“供货延迟、货物瑕疵、调货差旅成本”为由拒绝支付铜陵公司项下欠款,但在催收律师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据后,该方无法举证,最终被迫放弃扣款主张。这充分说明,在印度法域下,举证责任在提出抗辩的一方,而实务中许多质量异议缺乏书面记录或第三方检验报告。

建议:外贸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时限、书面形式要求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指定条款。交易过程中,所有关于交货时间、品质确认、客诉扣款等事项,均应以邮件、书面函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留存,避免口头沟通形成的“事实印象”在催收阶段被对方用作拖延借口。证据链的完整性,是挫败虚假抗辩的第一道防线。

3.利用多主体交易结构,统一债权口径并整合催收行动

本案债权分属中国铜陵公司与越南公司两个主体,债务方在谈判初期试图“分而治之”——对越南公司欠款承认,对铜陵公司欠款抵制。催收律师通过签署双主体授权书,将两项债权合并委托、统一催收,并在和解框架中一并处理,有效消解了债务方利用主体分离进行策略性分化的空间。

对于通过多个关联主体与同一境外买方交易的出口企业,建议在内部建立统一债权登记与催收协调机制,并可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关联主体项下应付账款视为单一债务”的合并支付条款。在催收启动前,应确保各主体之间的债权让与或委托授权清晰无误,避免因主体分散而降低整体谈判效力。

4.和解协议结构化设计+银行自动扣款,实现回款路径的制度化锁定

本案和解方案并未简单约定分期付款,而是参照印度《仲裁与调解法》设计了首付30%+6期等额分期+银行账户自动扣款的制度化执行路径,并提交印度储备银行审批后,将指令直接送达债务方开户行。这一设计将还款义务从“依赖对方主动付款”升级为“银行系统被动执行”,极大降低了后续履约风险。

建议:在跨境和解谈判中,律师应优先争取将付款方式嵌入银行支付体系,而非仅依赖债务方自行转账。出口企业在与印度买方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主动提议并附上银行自动扣款授权函,明确扣款账户、金额、日期及失败责任条款。同时,应提前了解印度外汇管理项下对跨境自动扣款的合规要求,确保执行路径合法有效。回款方案的法律可执行性,远比还款意愿本身更值得投入谈判资源。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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