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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关于中介参与的问题,因为AEO、主动披露和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均有涉及,合并在“中介参与”的部分。

    201935日,海关总署政法司召开海关立法工作企业座谈会,政法司王军司长、曹大海副司长等领导出席,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青岛等地的近二十位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代表发言积极,涉及多个海关业务领域,列举实例有血有泪,提出建议具体明确。政法司领导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并逐一予以回应,坦诚开明,存在问题不回避,实际困难不掩饰。会场气氛热烈融洽,原定结束时间被延后了一个多小时,大家仍然意犹未尽。

    座谈代表中有世界500强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和行业协会、论坛等,发言内容围绕海关改革和立法工作的“热点”以及企业的“痛点”展开,丰富且细致,深受启发。

    以下几个话题,是个人印象较深的,不是代表发言或者政法司领导回应的记录,只就话题谈一点个人受到的启发。

    一、查验异常处置系统

    二、跨境电商

    三、AEO

    关于AEO的发言涉及多个方面:认证标准的透明度,认证的灵活性,中介参与的前景等。

    透明度:目前公布的认证标准尽管已经在细化、量化上做了足够的努力,但仍然存在执行过程中过多依赖认证人员个人理解的问题,加上新的认证办法取消了规范整改的环节,企业准备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认证(包括重新认证)的难度大大增加。

    灵活性:主要针对重新认证过程,有些规章制度对于一些本身就具备完备的内控管理的企业来说,原本就有,并非因申请AEO才做,而且一直坚持,也不只是由于AEO标准的要求,每三年一次的重新认证要对所有标准逐一认证,这种平均用力不只给企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实际上也浪费海关有限的认证力量资源。因此,在重新认证时对标准灵活掌握,是对企业和海关都有利的一个选项。

    随着AEO越来越热,大家对标准越来越关心,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多起来。

    就个人了解情况来说,海关为减少个人理解影响认证标准执行一致性的情况,内部确实制定了相关的操作规范,只是不公开,此外,通过举办多次全国或者关区范围的宣讲活动向企业答疑解惑,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然而,这些做法依然存在问题:内部规范是企业无法了解的,也就无从据其落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正式公布的认证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而政策宣讲活动效果再好,在效力方面都先天不足,试想,企业可以根据宣讲活动上海关的说法对抗实际认证过程中海关的要求吗?

    执行标准的灵活性要求很容易引发来自公平性的反击,这就如同效率安全快速通关有效监管便利化贸易安全等几组矛盾一样,几乎是不可能存在两全的完美解决方案。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放弃解决努力的托词,即使不能两全,任何推进的努力都值得肯定,同时也应当尽力避免对任何单一方面的刻意突出。

    政法司领导在回应时肯定了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也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必由之路。

    关于中介参与的问题,因为AEO、主动披露和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均有涉及,合并在中介参与的部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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