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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终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外贸行业有这样一种经营方式,除本土地区外,在其他国家市场都会签订一家代理商或者是叫做经销商,代为管理经营当地的市场。但是,这样的经营方式,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比如下面这件案例

    德国“斯迪姆”,全球第一台儿童安全座椅的发明和制造者。公司成立于1949年,是世界上最早生产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专业生产厂家。从生产第一个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到第一个汽车婴儿专用座椅的发明,德国斯迪姆公司以质量赢得消费者一致认可,是公认的行业标准和权威,并享有“汽车儿童安全座椅中的奔驰”之誉。

    图片来源:京东

    然而,近几年德国“斯迪姆”中国的发展却遇到了诸多麻烦,而问题主要出在商标上。

    德国“斯迪姆”授权公司瑞凯威儿童安全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下称“瑞凯威”)与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琴侣”)自2004年年底开始合作销售“斯迪姆”儿童安全座椅,2014年11月13日双方代理关系结束,期间杭州琴侣一直是瑞凯威的中国独家总代理,且杭州琴侣还在京东平台开设了“德国斯迪姆官方旗舰店”,且在双方合作期间的2007年推出了第一台具有年龄分类组Ⅱ和Ⅲ组合功能并且带SEATFIX接口的儿童安全座椅阳光超人

    图片来源:苏宁易购

    按理说品牌代理合作是一个很正常的商业行为,散伙也是常有的事,不合作也不应该是敌人,然而之后发生的事情让两者关系产生了巨大变化,双方直接由合作友人变成了官司对立方!

    2014年11月24日,双方刚刚解除代理关系不久,杭州琴侣工贸有限公司在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第15779283号“阳光超人”商标,并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月20日。

    2017年7月27日,杭州琴侣工贸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百度企业信用


    2018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所有人名义于变更为杭州琴侣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瑞凯威认为杭州琴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阳光超人”作为商标注册,致使其利益受损,侵犯了瑞凯威的权利,于是2017年11月09日,瑞凯威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然而,杭州琴侣答辩称:争议商标由其自主设计,自主使用,自2015年开始至今持续使用在儿童安全座椅上,符合《商标法》的各项注册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达成代理关系,但销售产品品牌并非“阳光超人”,且德文的中译文亦并非争议商标......

    商评委审理认为:诸多证据可以证明,瑞凯威在杭州琴侣提出第15779283号“阳光超人”商标的申请注册前,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即对“阳光超人”在儿童安全座椅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作时间长达近十年,其对申请人在合作期间即开始使用的“阳光超人”商标理应知晓,其在代理关系结束后立即在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最终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两家公司已经打过多个商标纠纷官司,实,本案也反应了品牌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欠缺的问题。假如双方最早推出新产品时候及时做好商标布局,完全可以避免此事发生另外,高沃小知建议品牌方和加盟代理商在签订合作代理合同或协议时,也应提前订立好知识产权授权/合作/代理协议,提前商定好关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的注册/使用等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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