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

一篇来路不明的《解答》

对《解答》的新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十分重要的问题,《解答》给出的答案差强人意

问题六:对于在货物申报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如何申报?

《解答》重复了58号公告的要求,但在支付后申报要求上,增加了公告内容中没有的“币制”、“运输工具”、“合同号”3项填报要求。

就一个问题,一再问的:《解答》的效力如何?

《解答》可以在公告之外增加要求吗?是不是按照《解答》要求申报了,就不会有问题?没按照《解答》要求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企业没有看到这篇《解答》怎么办?企业还有义务关注“12360海关热线”的内容吗?海关会不会说:当初已经在公众号上告诉你怎么报了,为什么还不会报?为什么还报错?

问题七:企业未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的,是否还可以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

《解答》明确说“不能”。然后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之前报了“否”,后来又自查发现应税的,要走主动披露。

首先,增列9500监管方式的20号公告可没说9500的适用前提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必须填报“是”。

20号公告原文: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解答》这是在缩小2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个“12360海关热线”有这么大的权力吗?

其次,我们一再说,比起什么报关单上增加申报项目、报“是”还是“否”、增列监管方式来,如何确定是否应税才是特许权使用费监管的关键,解决了应税与否的问题,其他问题都迎刃而解,解决不了应税与否的问题,其他方面再怎么设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答》也承认了“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不光是企业,就连海关也不敢拍着胸脯说是否应税,12360或直属海关关税处的解答不也是“仅作为参考”?在报“是”还是报“否”的问题上,海关自己的规定不还是有过180°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出现企业非故意的认识偏差,而按照《解答》给出的意见,一旦出现这种偏差,9500就不能用了,只能走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虽好,可也不是个“筐”,什么都能装。主动披露也是有前提的,披露的是什么?是“问题”,大约可以按企业“自首”理解。为什么在一个海关自己都拿不准的问题上,企业一旦拿不准,就只有“自首”一条路可走?

最后,企业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两害相权取其轻,按照《解答》的意见,如果货物进口时拿不准是否应税,报了“否”,万一以后发现应税,就只能“自首”的话,企业的选择无非有2种:

一是即使以后发现应税,也不去主动披露,赌海关能不能发现,发现不了万事大吉,就算发现了,起码可以坚持一点:在是否应税的问题上,企业的认识和申报行为是一致的,没有隐瞒或伪报;

二是既然不能确定是否应税,又不想日后惹麻烦,干脆稀里糊涂报“是”,但是,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对海关政策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种“亵玩”,以这样的方式征到的税,是税,还是“雷”?

所以,以《解答》缩小公告的适用范围,于权力出处而言,师出无名,于实际效果而言,有损执法权威。

问题八: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

《解答》明确了“以银行出具的回执单(扣款凭证)日期为准”的说法。

这个问题是从20号公告开始的,20还公告只说“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但从哪天起起算规定时限、规定时限有多长都没说。

我们在《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里已经指出问题的严重性:

“这个‘规定时限’可不是闹着玩的,有没有‘滞报’的问题?有没有‘滞纳’的问题?再说,这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如何界定?也就是说,‘规定时限’的起点如何界定?这都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当然也关乎海关规定执行的严肃性。”

到58号公告,给出了“规定时限”的规定:“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再到《解答》,给出了“规定时限”的起算规定,离20号公告面世,已经过去将近半年了,58号公告也出了3个多月了,一个既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又关乎海关规定严肃性的问题才说清楚,而且,还是用了公告和《解答》两种效力不同的方式来规定,也是醉了。

(《解答》一共13个问题,篇幅所限,慢慢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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