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7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7号公告,自824日起,在全国6个直属关区10口岸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92日,海关发布公众号发布《关于两步申报50个疑问,这里都有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一文,详细解答与两步申报有关的问题,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这项改革提供了更多内容。

两步申报是继通关一体化之后,海关深化改革的又一标志性举措。目前试点刚刚开始,在改革涉及海关范围、改革措施、申报要求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肯定还会有变化,我们仅就127号公告和《解答》传递出的信息进行观察。

9+2+n:海关的“命门”

据海关介绍,报关单105项申报项目,原申报模式下应当全部申报,但在两步申报模式下的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只需向海关申报(含确认或选择)9+2+n项内容,经海关审核,即可提货

127号公告及附件1规定及列明了9+2+n项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公告规定统计,0≤n≤8,也就是说,概要申报最少11项最多19项内容,仅是完整申报项目的10.5%~18.1%

相对于之前全部申报105项内容而言,仅需申报大约1/101/5的项目即可提货,对企业的便利程度自不必多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申报这11~19项,是万万提不到货的。

这就提示我们:对海关而言,全部105项申报项目的重要性或者作用是有区别的,概要申报的必报项目在海关控制货物进入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这些概要申报必报项目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9+2+n的具体内容:

先看9

首先,无论货物是否涉税、涉证、涉检,第一步概要申报阶段都要申报这9项内容,可见,在海关对货物实施监管角度,这9项是重中之重,基础中的基础。

境内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的主体,也就是申报行为带来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主体。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确定货物怎么来的。

运单号:在申报前货物的身份标识,确定是哪一票货物。

监管方式:以何种海关监管方式申报,关系到是否涉税、涉证、涉检。

商品编号(6位):既是明确货物在海关监管中的身份标识,同时在明确是否涉税、涉证、涉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涉什么税、税率多少、涉何种证、禁止还是限制、涉何种检等。

商品名称:确定是什么货物。

数量及单位:确定货物多少以及如何计量。

总价:确定价值几何。

原产国(地区):确定来自哪里。

9项有多重要呢?如果我们把海关比作国门的守门人,这9个项目的内容就是面对进境货物这个来客的时候,守门人会问到的3个终极问题的答案:

你是谁?(商品编号、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

你从哪里来?(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提运单号、原产国(地区))

你到哪里去?(境内收发货人、监管方式)

另一方面,两步申报的模式下,海关对货物的布控查验,只会出现在第一步概要申报后到提离货物前(见《解答》第34问),我们会发现,这9项信息对于海关查验也是必不可少的。换言之,只要掌握这9项内容,就可以满足海关实施查验的基本信息要求,或者也可以说,只有掌握了这9项内容,才可以满足海关实施查验的基本信息要求。

再者,概要申报的9项内容里,在完整申报环节,仅有商品编号允许从6位申报为10位(前6位不能变),预估总价可以修改为实际成交价格,其他均不允许修改(见《解答》第2836问),一旦申报错误,特别是货物本身涉税、涉证、涉检,而企业概要申报选择不涉税、不涉证、不涉检的,海关将视为申报不实,并将进行处理(见《解答》第26问)。

当然,海关也表态:试点期间,海关对企业的错误会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由于不熟悉新模式、不了解新规定等非主观故意的情况,海关不会进行立案处罚(见《解答》第49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表态本身并无新意,可以适用于海关对任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表态意见。

所以,9项必报项目可不是闹着玩的。

再看2

29的区别在于:9申报2只是确认,意味着对这2项信息,海关并非仅能由企业申报才能获得,而是在概要申报前就已经从舱单信息中收到,但需要企业在概要申报时将货物信息与舱单信息进行对应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确认看似只是一个比对的作用,但绝非简单到可以忽视申报准确性要求的地步,《解答》第23问强调,若实际情况与物流数据不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物流数据进行修改,然后确认,因此,对这2项企业同样应当认真核实后确认,不然,也一样存在申报不实的风险。

再来看n

n里包括了 3大类情形:涉税、涉证和涉检

涉税的1项,企业事先向海关办理税收担保备案是规定动作,在概要申报时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否则,将无法实现概要申报。

所谓选择,是对企业有多份担保的情况而言。

所谓符合要求,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担保时限和担保金额。

涉证的2项,其实这个说法并不规范,按照127号公告的说法应当是进口货物属于禁限管制

而且,还有一个限制条件:监管证件已经实现联网核查,否则,也不可以选择两步申报

至于哪些监管证件已经实现联网核查,可见127号公告附件2,我们结合海关之前发布的公告,在42份监管证件的名单中补充了发证机关:

序号

证件名称

发证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4

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8

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

9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0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2

药品进口准许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3

药品出口准许证

14

进口药品通关单

15

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含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6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17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

进口医疗器械备案证

18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19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

21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22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

23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24

进口兽药通关单

农业农村部

25

农药进出口放行通知单

26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27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8

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29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30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中央宣传部

31

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32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33

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34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口、出境证明

科技部

35

古生物化石出境批件

自然资源部

3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型式试验证书

3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38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39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40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

41

新食品原料的许可证明文件(只针对新食品原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42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只针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涉检的5项:为满足依法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判断是否属于依法检验检疫以及具体适用何种检验检疫方式,在概要申报阶段涉检货物增加申报这5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9项基本申报内容之一的商品编号,要求申报6位即可,但当货物涉检时,需申报10位商品编号且一并申报对应检验检疫名称。

无论是所有货物都必须申报的9+2也好,还是分别关系到税、证和检的n也好,是海关在概要申报阶段查检的基础和企业提货的前提。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9+2+n是海关为满足货物监管与便利企业的双重要求,对申报项目减到不能再减的程度下的底线,或者称为海关监管的命门所在,当然,也是不允许企业申报时有任何闪失的红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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