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超市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不小的便利,不论你是要买吃的,还是用的。小到回形针,大到家用电器,不用费劲整座城市地去跑,通过综合性百货超市,一站就能买齐。

沃尔玛公司是一家世界性连锁企业,其控股人为沃尔顿家族,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主要涉足零售业,连续5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中居首位。据了解,沃尔玛公司已经有8500家门店,分布于全球15个国家,主要有沃尔玛购物广场、山姆会员店、沃尔玛商店、沃尔玛社区店等四种营业方式。

沃尔玛于1996年进中国,如今在很多城市,都出现了沃尔玛的旗下门店。在中国多数消费者的印象里,提起“沃尔玛”都会自然与那个商超相联系,但与此同时,类似名称或是商标也随着出现。

第23796331号“苏尔玛全球购物”商标是苏尔玛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6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4月13日。

第35类商标,是百货、商超、电子商务等行业的核心商标类别,若是错失这一类别,或是被他人模仿、抢注,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于是,在2018年12月13日,沃尔玛正式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855807号“沃尔玛”商标、第17765283号“沃尔玛”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沃尔玛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资料以佐证其主张。

第855807号“沃尔玛”商标(引证商标一)

第17765283号“沃尔玛”商标(引证商标二)

知识产权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苏尔玛全球购物”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苏尔玛”与引证商标一、二“沃尔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有很多商标申请人在自己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就感觉万事大吉了,殊不知有些近似的商标可能会被他人注册并使用,由此来分割自己的品牌价值。如果你还没有万全的商标布局,没有及时进行商标跟踪,就很容易被他人寻到漏洞,所以请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及时展开维权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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