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行业涉及到最多的就是国内外市场的交流合作,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在目标市场上的商标,是否会与当地企业的商标产生冲突。就比如下面我们要提到的这件案例

“怡口蓮”和“怡口莲”竟然不是一回事!让我们先来看两张图片。

有发现这两张图片中的商标有什么不一样吗?要知道,这两张图中的商标分别代表着两家完全没联系的公司。

第一张图片是来自英国的“怡口蓮”,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怡口蓮”生产的糖果,其生产的太妃糖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味道;而第二张图片则是来自厦门的“怡口莲”。“怡口蓮”和“怡口莲”,是不是有点傻傻分不清楚?近日,因认为对方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百利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口莲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吉百利公司:你的产品包装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公开资料显示,“怡口蓮”,英文名为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吉百利公司,集团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主要生产、推广分销糖果(巧克力、糖制糖果、口香糖等)及饮料产品。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吉百利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约200年前。

本案中,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厦门怡口莲:我们是米果与你家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厦门“怡口莲”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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