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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据查询,恒大集团在这些年来已经成功注册了不少件“许家印”商标。因此,恒大公司经许家印的许可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张,进而维护许家印的姓名权益。其三,同时考虑到陈某在商标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均未参与,未能对其使用“许家印”申请诉争商标作出合理解释。

    许家印,相信就不用多加介绍了吧!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兼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职位。2019年,许家印以1,958.60亿元财富值位列2019福布斯中国400富豪榜第3名,福布斯中国慈善榜排名第1位。如今,许家印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已经鲜少有人能与其并肩了。


    自家老板的姓名商标,像恒大这样的企业自然不会忽视。据查询,恒大集团在这些年来已经成功注册了不少件“许家印”商标。只是,虽然在成功注册的这些商标里包含了全部45个类别,但有一些类别当中的小项,却仍有遗漏,这也就给他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是陈某于2013年5月31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


    除恒大之外,其他人也有申请过“许家印”商标,但都已经处于无效的状态,上述的这件是唯一“幸存”的。而这次,恒大也丝毫没有手软,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只是,这一路上并不顺利,原商评委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都作出了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恒大表示不服,只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恒大先后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部分包括:

    《董事长身份证明》,载明:许家印同志,在本公司任董事长职务;

    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主要人员信息载明许家印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时守明;

    关于许家印及其所获荣誉、担任职务等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许家印出具的授权声明,显示,“本人许家印,本人获知自然人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地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该商标申请行为明显是对本人姓名权的侵犯,因此本人特授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及后续诉讼程序。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亦有权委托律师及相关人士代理本案件”。

    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2006年开始,《南方日报》《山东商报》《房地产导刊》《中国品牌》《企业研究》《羊城晚报(全国版)》等多家报纸期刊,刊载介绍许家印及其创立的恒大集团公司的文章87篇。

    具体到本案,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恒大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许家印对其姓名依法享有姓名权,相关公众将“许家印”这一主体识别符号与许家印本人密切相连外,还与恒大公司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恒大公司经许家印的许可后,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张,进而维护许家印的姓名权益。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

    根据在案证据,其一,相关公众可将“许家印”与许家印本人及其所经营的恒大公司建立起对应关系。其二,结合许家印及恒大公司的知名度情况,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的相关公众看到“许家印”商品时,容易认为标有“许家印”商标的商品系来自于许家印所经营的恒大公司,或认为其与许家印、恒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三,同时考虑到陈某在商标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均未参与,未能对其使用“许家印”申请诉争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陈某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明知“许家印”系恒大公司董事长许家印这一事实,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此次终审,恒大抓住机会力挽狂澜,终于将其无效,虽然过程艰辛,但也算得偿所愿。自此,现有成功注册的“许家印”商标就都归于恒大之手,流落在外的“许家印”则都处于无效的状态。

    恒大的此番操作当属业内的模范案例,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一一攻破,直击痛点。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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