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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跨境电商监管政策 云报关系统为你整理,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申报问题,来自海关人员的解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业务也已经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复制推广。

    2021跨境电商监管政策

    报关系统为你整理,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申报问题,来自海关人员的解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业务也已经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复制推广

    答疑嘉宾

    韩迎

    黄岛海关口岸监管处

    监管三科副科长

    青岛海关公职律师

    热点问题

    问: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依照现有跨境电商相关监管要求,进口仅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出口包含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主要的海关监管方式有4种:

    1.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2.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3.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4.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问: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进行海关注册备案要注意什么?

    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2.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办理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的,海关应提示企业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的“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类型”、“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

    3.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4.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主要的管制要求是什么?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种类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规定。

    2.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3.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实施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特殊物品(人体组织、微生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问: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有什么限定要求?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个人自然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问:如何办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手续?

    1.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

    2.退货申请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提出。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3.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1.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2.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1.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2.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向海关申报清单。通过清单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可以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3.参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简化申报的做法,在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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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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