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诉讼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书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世界各方面交流,外国公司及个人参与中国的各项经贸活动也随之增加,这其中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纠纷,他们在中国法院办理诉讼时,就首先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格以及授权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的委托书公证认证材料。
涉外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签署授权委托书法院认可
1、涉外民事诉讼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法院认可的情形如下:
(1)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在中国境内签署的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人民法院认可该委托书。

涉外商事诉讼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书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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