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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21年6月25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该法规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注: ASTM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主题: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婴儿睡眠产品拟议安全标准的修正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倾斜睡眠产品的拟议安全标准。

    2021年6月25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了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16CFR1236)。该法规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CFR1236) 主要内容如下:

    日期:2021年6月25日

    主题: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CFR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批准婴儿睡眠产品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16CFR1236)。该法规将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

    婴儿睡眠产品,包括倾斜和平坦的睡眠表面,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或打算为5个月以下婴儿提供睡眠空间的所有产品,且不受以下任何标准的约束:

    16CFR第1218部分摇篮安全标准

    16CFR第1219部分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16CFR第1220部分非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16CFR第1221部分游戏围栏安全标准

    16CFR第1222部分床边婴儿床安全标准

    要求:

    每种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F3118-17a的所有适用要求,并进行以下修改:

    1.不包含以下章节:

    第5节,一般要求;

    第6.1节至第6.8节和第6.9.2节性能要求;

    第6.10节至第7.10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7.11.1.3节铰接配重模块-最大倾斜度;

    第7.12至9节性能要求、标记和标签以及说明书要求。

    2.术语“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改为“婴儿睡眠产品”。

    3.应修改第6.9节、第7.11.2.1节和第7.11.2.2节

    第6.9节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婴儿睡眠产品-按照7.11.2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睡眠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3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16CFR第1218部分摇篮的安全标准,包括符合“bassinet/cradle”的定义”

    第7.11.2.1节和第7.11.2.2节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7.11.2.1如果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睡眠表面角度位置。

    7.11.2.2将铰接配重模块-婴儿放在产品中,并将其放置在座椅弯曲线和座椅靠背/睡眠表面上的上板上,使铰链居中。将数字量角器纵向放置在上半身/头部区域。”

    注:

    ASTM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主题: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婴儿睡眠产品拟议安全标准的修正案(16CFR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修订了倾斜睡眠产品的拟议安全标准(16CFR1236)。本修订旨在采用ASTMF3118-17a,并对其进行修改,使强制性要求更加严格。以下是主要内容:

    范围:

    所有婴儿睡眠产品,包括框架式、吊床、紧凑型和附件,不包括在以下标准中:

    16CFR第1218部分摇篮安全标准.

    16CFR第1219部分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16CFR第1220部分非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16CFR第1221部分游戏围栏安全标准;和

    16CFR第1222部分床边婴儿床安全标准。

    要求:

    每个婴儿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F3118-17a的所有适用要求,以下章节除外:

    第5节,一般要求;

    第6.1节至第6.8节性能要求;

    第6.10节至第7.10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7.12节至第9节性能要求、标记和标签以及说明书要求。

    此外,“婴儿倾斜睡眠产品”一词应改为“婴儿睡眠产品”

    第6.9节最大座椅靠背角度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附件、紧凑型和婴儿睡眠产品-按照7.11.2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2附件、紧凑型和新生儿睡眠产品-按照7.11.3进行试验时,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婴儿头部至脚趾轴线相对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过10°。

    6.9.3附件、紧凑型婴儿睡眠产品和新生儿睡眠产品应符合16CFR第1218部分摇篮安全标准的要求。”

    在第7.11.2.1节中,“如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最高倾斜角度位置”应替换为“如适用,将产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议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角度位置。”

    注:

    ASTMF3118-17a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

    婴儿睡眠产品:一种独立式产品,旨在为大约5个月大的婴儿提供睡眠空间,通常由固定或摇杆底座支撑。

    参考#:us_17_005

    日期:2017年4月10日

    主题:美国-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安全标准(16CFR1236)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出了婴儿睡眠产品的安全标准(16CFR1236)。委员会建议,该标准应在《联邦公报》上最终法规公布12个月后生效。以下是拟议标准的重点:

    范围:

    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包括新生儿倾斜睡眠产品、紧凑倾斜睡眠产品和辅助倾斜睡眠产品。

    要求:

    每个婴儿倾斜睡眠产品应符合ASTMF3118-17《婴儿倾斜睡眠产品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的所有适用要求。

    修订定义

    在拟议的标准中,“刚性框架”一词从ASTMF3118-17附件倾斜睡眠产品的定义(第3.1.1条)中删除。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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