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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权暂被海关扣留,但我司认为并未侵权,请问我司可以申请查看该批货物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2.我司有一票货物经货运公司运至国内港口,但并不报关进口,在停运几天后继续运往其他国家,请问这些货物在港口停放期间算是海关监管货物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百条。

    3.我司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异议,已向海关提出了申诉,请问多长时间可以知道海关的受理结果?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4.我司计划组织一次机电产品全国巡展,从上海入境,在国内还需要到广州北京、成都等地,请问是否需要逐个办理海关手续?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进境巡展展品的暂时进境申请由首个主管地海关核准。展品转至下一个主管地海关后,由该主管地海关监管,凭首个主管地海关签章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海关单证,免于再次提出暂时进境申请。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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