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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民法典》与海关申报存在哪些联系,对报关申报有什么影响呢?至违法行为被查处,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以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结算依据,出现短重情况及时对外索赔,维护自身经济权益。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从此,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那么,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盘点几个与海关申报有关的条文吧。《民法典》与海关申报存在哪些联系,对报关申报有什么影响呢?

    一、不当代理造成损害要担责

    法条:第一编第七章代理,第164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

    A公司委托报关企业B代理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向B提供了完整有效的报关单据,B公司在申报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向海关申报了错误的归类,致使商品归类错误,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并且影响海关统计。

    海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报关企业就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证或者漏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汉连提示:

    报关企业作为贸易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当按照与收发货人的代理约定展开工作。

    二、依法约定代理事项

    法条: 第167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1):

    A公司委托报关企业B代理申报进口一票货物,A公司为了少缴纳税款,故意在提供发票、合同等报关单据时低保价格,B作为报关代理企业明知价格行情,但对A公司行为视若无睹,为赚取代理费用依然代为提供虚假单证,未先海关如实申报,造成海关少证、漏征税款。

    海关提示: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等行为均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法对上述行为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举个例子(2):

    甲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应缴税款100万元。乙公司得知后提出可以以远低于应纳税额的“包税进口”,甲公司贪图便宜,随即同意乙公司提议。随后乙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以低保价格、伪报品名等非法方式将上述货物走私入境。至违法行为被查处,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提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及其处罚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汉连提示:

    委托代理是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民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贸易方式、代理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一方突出以明显低于应纳税款总额进行“包税”代理的,或者要求进行“洗单”代理的,另一方应当查明情况,及时规避,避免落入走私违法陷阱。

    三、涉检商品签订合同要关注检验条款

    法条:《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举个例子: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铁矿,在与境外发货人签订合同同时未对水分检测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货物在到达国内卸货港后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重量检测,发现货物干重严重短重,企业损失严重,后续索赔困难。

    海关提示: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尽量约定以卸货港实际卸货量。即以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结算依据,出现短重情况及时对外索赔,维护自身经济权益。

    来源:海关发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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