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Vidal v. Els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就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TRUMP TOO SMALL"商标一案进行审理,审理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因为这样做是对批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言论施加基于内容的限制。在审查过程中,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两个理由拒绝了埃尔斯特的申请。


在Vidal v. Els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就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TRUMP TOO SMALL"商标一案进行审理,审理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因为这样做是对批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言论施加基于内容的限制。

分析: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联邦商标注册授予注册人某些权益。例如,注册作为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声明通知。联邦注册还作为注册商标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授予注册人在商业中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注册人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但须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其他人的使用可能会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美国专利商标局拥有一支商标审查律师团队,审查商标申请以确定每个申请是否符合注册的所有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不符合所有必要条件,则申请人可能会被拒绝联邦注册。拒绝联邦注册并不意味着商标申请人在商业中受到限制,前提是该商标尚未被他人注册。但这意味着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上述所述的权益。

在2018年,史蒂夫·埃尔斯特(Steve Elster)曾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了一项商标申请,寻求注册商标"TRUMP TOO SMALL",用于印刷在像这里展示的衬衫上。

根据埃尔斯特的说法,该商标是当时总统候选人马科·鲁比奥关于当时总统候选人唐纳德·特朗普在2016年3月3日在密歇根州底特律举行的共和党大会上的辩论中的政治评论

在审查过程中,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两个理由拒绝了埃尔斯特的申请。首先,审查律师基于该商标违反了《兰姆法》第2(c)条款(15 U.S.C. § 1052(c))而拒绝了申请,该条款允许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商标注册,如果商标:

(c) 包含或包括一个标识特定活着的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除非经过其书面同意;或包含或包括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名或肖像,但在其遗孀尚在世的情况下,除非得到遗孀的书面同意。

审查律师的理由是,埃尔斯特未经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的同意,因此不能注册使用唐纳德·特朗普的名字的商标。审查员指出,商标是否被"打算作为政治评论"(根据埃尔斯特的说法)并不重要,因为没有法定或"案例法例外"适用于"政治评论"。

对于埃尔斯特声称拒绝他的申请侵犯了他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论点并不信服。第一修正案的相关部分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侵犯言论自由...",审查律师认为,注册限制不是对言论的限制,或者换句话说,任何此类限制都是允许的。

其次,审查律师还拒绝注册该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第2(a)条款,根据相关部分,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拒绝商标注册,如果:

根据审查律师的说法,埃尔斯特的商标虚假地暗示了与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之间不存在的联系,因此违反了第2(a)条款。

埃尔斯特将这两个决定上诉至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委员会"),该委员会确认了审查律师基于第2(c)条款拒绝注册该商标的决定。与审查律师一样,委员会驳回了埃尔斯特声称拒绝注册该商标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利的论点。委员会解释说,第2(c)条款并不限制言论,它只是对商标注册设置的标准。委员会还强调,第2(c)条款适用于寻求注册的商标所传达的观点,无论其是否政治立场。

埃尔斯特随后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该法院推翻了委员会的决定,并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埃尔斯特商标的行为,从宪法法律的角度来看,侵犯了埃尔斯特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

CAFC开始其分析时回顾了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和Iancu v. Brunetti案中的裁决,在这两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兰姆法》第2(a)的两项规定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们限制了基于观点的言论。虽然本案涉及的是第2(c)而不是第2(a),因此CAFC指出,无论是Tam还是Brunetti都不会解决本案,但CAFC还承认这些先前案件确立了商标代表了"私人而不是政府言论",因而受到某种形式的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事实。CAFC还指出,Tam和Brunetti进一步确立了商标通常超越了仅仅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范围,而是进一步表达了某种内容,通常具有能够用"几个字传达强有力信息"的表达性内容。Brunetti还确认,拒绝商标注册"不利于"所规范的言论。而且,虽然第2(c)的拒绝不会阻止埃尔斯特直接传达他的信息,但CAFC澄清,埃尔斯特是否可以在没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自由传达他的信息并不是相关的调查对象——而是第2(c)的拒绝是否在法律上会对本案中涉及的言论造成不利影响。

CAFC随后分析了本案中涉及的言论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在审查双方的各种论点后得出结论,即本案中的言论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超越了对观点歧视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因为言论的商业性质而丧失。然而,这一认识并不足以确定本案中第2(c)是否符合宪法。CAFC继续审查埃尔斯特的第一修正案利益与政府声称的隐私和公众形象权利之间的关系。结论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本案中对埃尔斯特的商标申请适用第2(c)违反了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因为政府所声称的权利远远被埃尔斯特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所压倒,在任何适用的法律测试下都是如此。法院解释说,引用了各种最高法院案例,"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不仅仅是自我表达:它是自我管理的本质","批评公众人物的权利是美国公民的特权之一","第一修正案在涉及公共官员的言论上具有最充分和最迫切的适用"。

CAFC进一步得出结论,特朗普总统的隐私权和公众形象权都不会对埃尔斯特的注册构成障碍,也不会因为被批评的公职人员未给予同意而限制商标的使用。CAFC得出结论,无论应用何种法律测试,“结果都是相同的”——在没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本案未提出这种指控),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埃尔斯特的商标是不能持续的,因为政府在商标背景下没有限制批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言论的隐私或公众形象权利。

由于埃尔斯特只针对委员会对他的商标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CAFC没有就该法规的宪法性问题做出裁决,但法院确实指出,第2(c)“引发了关于过度宽泛性的担忧”。CAFC将该问题的解决“留待将来”。

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将最终决定在埃尔斯特的TRUMP TOO SMALL商标在第2(c)条款下的拒绝注册是否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当该商标包含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批评时。政府寻求对CAFC的决定进行审查,所有允许的书面材料已经提交,不仅包括埃尔斯特和政府,还包括声称对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有利益的各种第三方。

尽管美国商标从业者可能很少处理批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商标,但对于那些希望为此类商标获得商标保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是重要的。目前,商标申请人更有理由认为第2(c)对这种商标的拒绝违反了商标申请人的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只有时间和最高法院才能告诉我们,这一论点最终是否会成功。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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