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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本周中国海关总署又发布了一批新公告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进出口企业和相关服务企业予以特别关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本公告旨在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

    本周中国海关总署又发布了一批新公告

    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出口企业和相关服务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

    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本公告旨在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其他事项等细则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本公告旨在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上述文件均须当事各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签章。

    ( 文章转自:中国贸促、海关总署,转发请注明,如图片有侵权,请告知 )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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