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地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自7月1日起施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等地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自7月1日起施行。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试点海关将增列两个新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关于海关总署第75号公告,麒麟君带来以下解读:

    一、海关政策传递了支持跨境电商出口高质量发展的信号。

    此前海关的跨境电商出口常见监管模式代码为“9610”,主要特点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主要针对销售对象为单个消费者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服务,也就是B2C模式。此次推出跨境电商B2B出口专门监管方式代码,把跨境电商B2B统计也纳入到海关的独立统计当中,为跨境贸易带来新的商业机会。

    新政反应政府对跨境B2B做出了清晰界定。未来,整个跨境行业的真实出口数据和交易数据都能更真实地反映出来,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此次海关新增代码区分出“9810”出口至海外仓的跨境业务,也反映了国家近年来对海外仓建设的持续支持。

    二、对于外贸企业,政策有助于简化申报、便利通关,扩大跨境电商业务范围、加快跨境转型。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李峄表示,这一政策将引导一般贸易企业向跨境电商B2B出口发展,实现一般贸易向数字贸易的发展。

    三、新政对B2B企业、亚马逊FBA卖家等都是一大利好。同时,海关此次政策更加规范了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监管范围,包括监管产品出口情况及税务方面的情况等,也意味着海关未来监管力度会不断加大。

    跨境出口政策趋向明朗,然关税外汇的解决方案,新增监管方式细节,税则与外汇细则未来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6月15日至6月24日“网上广交会”可以第一时间适用新规。通过广交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新的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的便利。

    新政支持下,跨境形势光明。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贸易商协会供应链金融委员会主任洪涛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计今年中国跨境电商B2B交易额在全球B2B交易额占比将超过一半。”

    END.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7529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