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中国船级社的入级基础,证书申请办理中心,规定船体结构和重要机械的尺寸等
第 2 节 入级规范
2.2.1 入级基础
2.2.1.1 “入级规范”是内容完整的规定,包括入级条件与范围、相配套的技术要求,旨在控制安
全与质量达到适当水平,并得到广泛的认同。
2.2.1.2 CCS 颁布的规范和适用的相关指南是入级的基础和依据。
2.2.1.3 CCS 规范是规定船体结构和重要机械的尺寸、所用材料的质量、结构和机械建造标准、
入级和试验要求,以及保持其良好状态的条件。
2.2.1.4 “专门规范”是指只有专门内容,且与入级规范配套使用的规定,如《散装运输危险液
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等。
2.2.1.5 CCS 对现有规范中没有包括的内容,或规范中有原则要求、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或需
增 加 具 体 可 操 作 性 的 内 容 , 或 新 颖 船 舶 或 设 备 或 系 统 , 将 制 定 相 应 的 指 南 或 采 用 IACS
Recommendation
①
。采用“指南”或 IACS Recommendation 可方便入级;凡规范中引用了“指南”或
IACS Recommendation,则“指南”或 IACS Recommendation 中涉及入级的内容均构成规范的要求。
2.2.1.6 CCS 的 COMPASS 计算软件系统,包括结构计算与评估、船舶性能、轴系振动与强度计
算、短路电流计算。计算软件在审图、建造中和建造后检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2.2 规范制订
2.2.2.1 制订规范的主要依据为:
(1) 使用经验;
(2) 有关理论和科研成果;
(3)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一要求
等适用部分。
2.2.2.2 CCS 规范或其修改通报的初稿,发送到有关船舶及产品的主管机关、CCS、航运、造船、
设计、高等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等单位征求意见。
2.2.2.3 根据上述有关方面的专家的评议意见或建议,对规范或修改通报初稿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并经 CCS 技术委员会或其分委会审定后,由 CCS 总裁签署后颁布。
2.2.2.4
根据使用经验证明和事故调查涉及的安全情况,或 IMO 有关新决议、规则等生效,且
涉及入级部分需要修改时,或接受 IACS 通过的统一要求,CCS 将直接颁布修改通报。
2.2.3 规范生效
2.2.3.1
除另有说明外,规范(含修改通报)颁布后,一般在 3 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注明在相应
篇的第 1 页或出版物的扉页上。
2.2.3.2 除特别说明外,规范适用于新建船舶和新制造产品。
2.2.3.3 如经建造厂和船东同意,对建造中的船舶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新规范的要
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CCS 也可同意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新规范的要求。不管何种情况,均应在相应
技术文件中注明。
2.2.3.4 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2.2.4 适用范围
2.2.4.1 本规范适用于海上航行入级船舶。
2.2.4.2
本规范适用于新船。规范生效前的船舶,除 2.2.4.3 指明外,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的
规范要求。
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新规范。对船舶的舯剖面图或等效结构图已批准
的船舶,仍应适用原规范。
2.2.4.3 本规范第 1 篇有关章节要求也适用于现有船舶,包括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
2.2.4.4 船舶的完整稳性、分舱和破损稳性、消防是船舶的入级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2 篇与第
6 篇的规定(其中渔船应符合本规范第 8 篇第 5 章的有关规定,有限航区船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篇
的有关规定),还应注意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如有时)。
2.2.4.5 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还应分别满足 CCS《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
规范》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要求。
2.2.4.6 除特殊要求外,船舶的材料与焊接,应符合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要求。
2.2.4.7 除另有指明外,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 军船;
(2) 木质船;
(3) 非营业性游艇;
(4) 高速船;
(5) 小水线面船;
(6) 帆船;
(7) 船长 20m 以下的船舶。
2.2.5 等效与免除
2.2.5.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 CCS 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
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使用时,经 CCS 总部同意,可免除 CCS 规范的任一要求。
2.2.5.2
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 CCS 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
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 CCS 规范要求具有
同等效能。
2.2.5.3 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
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 CCS 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2.2.6 规范引用文件
2.2.6.1 相关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将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2.2.7 新技术应用认可
2.2.7.1
对于在规范和相关公认标准中缺乏具体技术要求及相关衡准的新技术产品及相关技术
方案的认可,参照 CCS《新技术应用认可指南》。
第 3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3.1 入级符号
2.3.1.1 入级符号是船舶主要特性的表述,具有强制性。
2.3.1.2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符合 CCS 规范、指南或等效规定,CCS 将
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3.1.3 凡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 CCS 批准入级,将根据不同情况授予
下列入级符号:
★ CSA
★ CSM
或
★ CSA
★ CSM
或
★ CSA
★ CSM
入级符号含义如下:
★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特殊
情况下,船舶在临近交船前,其结构和设备经 CCS 入级检验,认为其等效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则★用 ★ 替代。
★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 CCS 进行入级检验,
认为其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
★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 CCS 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
电气设备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特殊情况下,船舶
在临近交船前,其机电设备经 CCS 入级检验,认为其等效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
则★用 ★ 替代。
★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 CCS 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
电气设备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
★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是由 CCS 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 CCS 进行入级检
验,认为其符合 CCS 规范的规定。
2.3.2 附加标志
2.3.2.1 附加标志是船舶不同特点的分级表述,加注在入级符号之后。可分为必需性和可选性附加标志。
2.3.2.2 对可选性附加标志,应由船东申请,经 CCS 审图与检验,确认符合 CCS 规范的相应规
定后,由 CCS 授予。
2.3.2.3 附加标志包括船舶类型、货物与装载特性、特殊任务、特殊的特征、航区、航线限制以
及其他含义的 1 个或 1 组标志。
2.3.2.4 应船东申请,按 CCS 颁布的有关规范或接受的其他标准建造的船舶、轮机与电气设备,
CCS 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
2.3.2.5 本章附录 1 为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在入级证书中可只填写英文。该表可分为下列种类:
表 A: 船舶类型附加标志:所有船舶应加注船舶类型附加标志;
表 B: 特殊任务附加标志:船舶按其特殊业务用途根据有关规范、指南进行设计建造,可分别
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 C: 航区或航线限制附加标志:船舶因某些原因限定在规定区域内或规定航线上航行,可分
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 D: 货物与装载特性附加标志:根据规范特别给定条件建造的船舶,对货物条件提出特别限
定要求,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 E: 特殊性能附加标志:船舶在结构上具有特殊性能设计,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其中
冰区航行附加标志 Ice Class B1*、Ice Class B1、Ice Class B2、Ice Class B3,分别对应于
芬兰—瑞典冰级规则的 IA Super、IA、IB、IC;
表 F: 自动控制附加标志:对自动控制与遥控、动力定位系统、1 人驾驶船舶等,可分别授予相
应附加标志;
表 G: 特殊设备和系统附加标志:船舶配置有特种功能的设施,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对
有总纵强度计算要求的船舶,其有关装载指导资料,应载入供船长使用的装载手册中和/
或配备的装载仪中(如设有时)。船上配备的装载仪,如取得有关附加标志时,不管是为总
纵强度还是为稳性估算或是两者兼有,它的系统应按 CCS 的总纵强度计算程序和稳性计
算程序进行验证;
表 H: 特殊检验附加标志:替代的检验方法或特殊检验要求,可分别授予相应附加标志;机动
的油船、油类/散货兼用船、油类/散货/矿砂兼用船、化学品船、散货船,应适用于加强
检验程序;授予 ESP 附加标志船舶的强制船型结构图,见本章附录 2;
表 I: 环境保护附加标志:符合 CCS 规范有关规定的船舶,可授予相应附加标志;
表 J: 冷藏装置附加标志:对具有为载运冷藏货物的制冷系统的船舶,以及舱内载运冷藏集装
箱的船舶,可分别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