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1 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
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
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
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1.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
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
建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
国际公约或/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
1.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
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
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
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1.3 宗旨
1.1.3.1 CCS 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
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 CCS 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
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
1.1.4.1 CCS 的主要业务如下:
(1)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受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审图、检验与发证;
(3) 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
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 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
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审核与发证;
(6) 船舶保安体系(ISPS)审核与发证;
(7) 船舶海事劳工公约(MLC)的检查与发证;
(8) 欧盟法规航运 CO2 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MRV),及 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机制(DCS)
服务
(9) 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10) ISO 9000 与 ISO 14000 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或等效标准认证;
(11) 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
和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2) 其他服务。
第 2 节 理事会与委员会
1.2.1 理事会
1.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
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 CCS 理事会。
1.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 CCS 章程;
(2) 审议 CCS 工作报告;
(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2 技术委员会
1.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
品制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 CCS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
1.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对 CCS 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定 CCS 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
(3) 组织对 CCS 入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4) 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
(5) 对拟纳入 CCS 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
1.2.3 船级委员会
1.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CCS、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
界代表组成 CCS 船级委员会。
1.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 CCS 船级管理程序;
(2) 审议 CCS 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
补充建议;
(3) 接受并确认 CCS 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船级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的情况;
(4) 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提出意见。
第 2 章 入级范围与条件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1 入级原则
2.1.1.1
入级表示 CCS 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
和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
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2.1.2 入级过程
2.1.2.1 入级过程由以下阶段组成:
(1) 规范的制订;
(2) 通过审图、建造中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
(3) 当确认符合后,授予船级和签发入级证书;
(4) 通过建造后检验,确认其符合这些规范的要求,签署或签发入级证书;
(5) 信息的应用。
2.1.3 定义
2.1.3.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有关定义如下:
(1) 入级: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2) 入级船舶: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3) 非入级船舶:系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
(4) 公约船舶:系指持有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签发国际证书的船舶。
(5) 非公约船舶:系指除公约船舶外的船舶。
(6) 无限航区:系指船舶无限制水域航行。
(7) 有限航区:是 1 类航区、2 类航区和 3 类航区的统称。各类航区的航行限制如下表 2.1.3.1 所
示。
表 2.1.3.1
类
别
航 行 限 制
距岸距离(n mile)
1 类航区
200 (夏季/热带*)
100 (冬季*)
2 类航区
20 (夏季/热带*)
10 (冬季*)
3 类航区
遮蔽水域**
*
季节区按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 II 的规定。
**
遮蔽水域包括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且该海域内岛屿与岛屿之
间、岛屿与海岸之间横跨距离不超过 10n mile,或具有类似条件的水域。
(8) 国内水域:系指船旗国政府规定的该国水域。
(9) 特定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间的航行。
(10)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
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11) 客船:系指载运乘客超过 12 人的船舶。
(12) 客滚船: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13)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14)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15)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 MARPOL
73/78 附则 II 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16) 油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用船(矿砂/油类等)在内的船型。
(17) 滚装船:系指利用装卸货跳板使有轮车辆滚进和滚出的船舶。
(18) 集装箱船:系指其构造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19) 渔船:系指用于商业性捕捞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等的船舶。
(20) 化学品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规则)第 17 章所列任何液体货品的液货船。其规定见 CCS《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
与设备规范》。
(21) 液化气体船:系指其构造适用于散装运输《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规则)第 19 章所列液化气体及其他货品的液货船。其规定见 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
与设备规范》。
(22) 散货船:系指通常在装货处所具有单甲板、双层底、顶边舱和底边舱,且主要用于装运散
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船。共同结构规范①不适用于矿砂船和兼用船。
(23) 新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
(24) 现有船舶: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25) 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26) 规范:系指 CCS 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27) 不可抗力: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 CCS 验船师意外
地无法登轮;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
卸货;战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
(28) 例外情况:系指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
① 无法获得干坞设施;
② 无法获得修理设备;
③ 无法获得所需材料、设备或备件;
④ 由于避免恶劣天气情况而导致的延期。
(29) 双船级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每家船级社均将自己视为唯一的入级船
级社及按照自己的规范要求和检验计划进行所有的检验工作。
(30) 双重船级船舶: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两家船级社有一份书面双边协议,概
述了工作共享,包括工作计划和程序,如果是新造船,还与船厂签订了一份书面三方协议。
(31)双边协议:系指双重船级船舶所涉及的两个船级社之间签署的协议。
(32)三方协议:系指船厂与双重船级船舶所涉及的两家船级社(第一船级社和第二船级社)之
间用于说明新造船期间各自职责的协议。
(33)第一船级社:系指按船东要求,与另一船级社签订船舶加入双船级或双重船级协议的船级
社。
(34)第二船级社:系指按船东要求,根据双船级或双重船级协议,接受已在或将在另一船级社
入级的船舶入其船级的船级社。
(35) 船级条件:系指需限期处理的特定措施、修理、检验等实施要求,以保持船级。
(36) CSR 船舶:系指符合共同结构规范规定的船舶。
(37) 无船级:系指船级被暂停或取消。
(38) 关键结构区域:系指通过计算确定需要进行监控的区域或从该船舶或类似船舶或姐妹船(适
用时)的营运历史中确定的容易发生影响船舶结构整体性的裂纹、屈曲或腐蚀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