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17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作出重大调整,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新规直指外贸行业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等灰色操作,通过强制要求披露代理链条的实际货主信息,彻底堵塞税源流失漏洞。
▍核心逻辑:纳税义务必须穿透至真实生产方
17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提出:凡从事代理出口业务(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代理等)的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该表需逐笔列明所代理货物的真实生产销售方(即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对应出口金额。若代理方未准确填报,税务机关将直接认定该出口业务为其自营业务,由代理方全额承担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揭示操作风险
假设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货物1000万元,收取代理费10万元:
A公司须在汇总表中完整填报B公司信息及1000万元出口额,仅需就10万元代理费确认应税收入;
B公司则需就1000万元委托出口收入纳税。
在多级代理场景中(如C公司代理D公司,D公司代理E公司货物出口),只有实际报关的C公司需填报最终货主E公司的信息。若C公司漏填E公司信息,1000万元出口额将全额计入C公司应税所得——这意味着任何一层代理的疏忽都会导致税收成本传导至错误主体。
▍税收漏洞锁定:为何买单出口模式终结?
传统“买单出口”的核心问题在于:货主通过借用他人出口资质报关,导致纳税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
例如某工厂将“取消退税货物”通过货代用A公司抬头出口,A公司不确认收入(因其并非真实货主),工厂也未以委托方身份纳税。新规通过强制披露实际货主信息,使税务机关可精准追踪至源头生产方,彻底切断这种双重脱节链条。
▍真实货主认定指引
公告明确“实际委托出口方”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物权归属者:实际控制出口货物所有权;
2.生产销售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或购销的主体。
▍企业风控必做动作
对出口企业和物流服务商而言,三项操作直接影响税负合规性:
委托协议规范化:代理出口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身份及责任(费用、纳税义务);
信息穿透能力:代理方需建立委托方资质审核机制,确保获取完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抬头保护:出口企业需严格管控公章和空白单证,防范报关行私自冒用抬头。建议通过无纸化委托协议系统(如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锁定授权流程。
2025年17号公告不仅是一次申报表调整,更释放出税务监管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穿透”的强烈信号。外贸及物流企业需尽快重构业务审核流程——未来的生存法则很清晰:
谁能精准锁定货主,谁就能控制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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