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特许厅

(二)加速审查(早期审查)
1、适用对象
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申请
--中国申请人提供证明也可以利用
有相关国外申请
-- 同时向日本特许厅和至少一个外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
-- 作为国内申请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同时根据 PCT 向其他受理局提交的申请。
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申请
绿色技术申请
--与节能或减少碳排放相关的申请
震灾复兴支援相关申请
--来自震灾灾区的申请
亚洲据点化推进法案相关申请
--与《亚洲据点化推进法案》认可的研发活动所发明的技术有关的申请 适用对象
以上条件满足任意一个即可
2、启动条件
必须本人或代理人办理,第三方不能就他人的申请或上诉请求加速(上诉)审查
可以与审查请求同时提出
需要提交“加快审查的情况说明书”
不收取额外费用
3、加快数量

(三)超快审查(超早期审查)
1、适用对象
已经请求实质审查但尚未审查
申请正在实施或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且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出相应申请的发明
申请正在实施或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且申请人为初创企业
超快审查请求前4周以上在线提交所有的申请手续,以书面提交的申请不能要求超快审查
申请方法与加快审查基本相同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在1个月以内发出
2、不适用情形
超出4周的时限规定
申请超级加速审查后,申请人的程序存在手续缺陷,导致审查延误
海外申请人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个月内(国内申请人在 30 天内)未对受理通知书做出答复的情况
对于分案申请,申请人未在请求书或 "加速审查必要性书面说明 "中说明该分案专利申请符合分案专利申请的实质要求等。
3、加快数量
2023年超快审查平均一通周期0.8个月
2023年超快审查数量1224件
(四)总结
1、特点
以申请人为导向,响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加快程序免费
加快程序简单
2、建议
根据申请的实施情况、申请人的性质以及其他局的审批结论来选择申请加快审查、超快审查或PPH加快
加快审查、超快审查的审查及答复周期较短,申请人需心中有数确保及时应对,避免为日后行权埋下隐患
二、韩国特许厅

(二)三轨制审查
1、加快审查
任何申请均可提出加快审查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官方指定的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
加快审查平均周期约5.5个月(2023年4月KIPO网站数据)
2、常规审查
3、延迟审查
在提交审查申请之日起 9 个月内申请延迟审查
申请人指定延迟审查日
延迟请求审查起至少2年且自申请日起5年内进行
自延迟审查日3个月内发出一通
(三)加快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1、加快流程

2、适用对象
依据《韩国专利法》第61条,韩国特许厅厅长可允许审查员对下述申请优先审查:
申请公开后,发现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相关专利申请
总统令中认定的需要优先处理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
总统令规定的专利申请被视为防灾、救灾、灾后恢复等所必需时
依据《韩国专利法》第61条,韩国特许厅厅长可允许审查员对下述申请优先审查:
申请公开后,发现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相关专利申请
总统令中认定的需要优先处理的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

(四)总结
1、特点
契合知识产权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
考虑申请人不同需求提供多种模式
采取支持措施保障加快审查的实现
2、建议
需要尽快进行专利布局申请人可考虑加快审查
充分利用PPH项目
三、其他国家
(一)与老挝的专利申请授权合作

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可在此合作框架下为其在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提交的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
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将应申请人提出的加快专利决定请求,基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并根据老挝国家专利法,为其向老挝科技部知识产权司提交的一件或多件相关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1、提出请求的时机
申请人可在老挝专利申请未授权前随时提交加快专利决定请求。
2、提出请求的条件
①请求加快专利决定的老挝专利申请和构成加快专利决定请求基础的中国专利申请(以下称为相应中国专利申请)应具有相同的最早日期(无论是优先权日还是申请日)
②相应中国专利申请已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③老挝专利申请中基于推进老挝相关专利申请授权合作而请求加快专利决定的所有权利要求均已根据要求进行了修改,因此权利要求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相应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相同。
3、下列文件应在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相应中国专利申请的专利公报副本一份;
相应中国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一份;
专利公报中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英文和老挝文译本一份。
注:申请人应在提出加快专利决定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老挝文译本。
权利要求对应表 申请人应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老挝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与相应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权利要求的修改
权利要求可进行多次修改。
(二)中国专利在柬埔寨登记生效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维持有效,且申请日在2003年1月22日之后的中国发明专利都具备在柬埔寨生效的资格。
有效发明专利在提交生效申请时,需提交登记申请表格、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专利文件英文和高棉语翻译等材料*,经柬埔寨工业及手工业部审查合格后即可在柬埔寨获得专利保护,并享有与相应中国专利同样的申请日和保护时限,即从中国申请日起保护20年。
(三)新加坡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1、加快的类型
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申请成功后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申请条件
申请不得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得超过20项
每个申请人每月申请上限5件
提出申请和后续加速审查必须使用专用表格并收取费用
(四)东盟专利审查合作项目(ASPEC)
1、项目概述
利用参与计划的某个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的检索和审查报告,加快第二个成员国相应专利申请的审查。
2、申请条件
在成员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在先专利申请的书面意见或审查报告中至少有一项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使用英语提交,可在最终授权或驳回前任何时间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