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专利审查过程中,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递交专利审查公众意见(Public Comment on Patent Examination) ,是第三方参与专利授权监管、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或专利权人辅助审查员全面认知技术的重要路径。该方式无需高昂费用、流程相对简便,且能对专利授权走向产生实质性影响,是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中的“低成本策略工具”。本文从实操角度,拆解公众意见的递交全流程、核心要求及实务技巧,助力从业者精准落地。

Part1核心认知:什么是USPTO专利审查公众意见?

USPTO专利审查公众意见,是指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自公开之日起至授权前),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主体资格限制),针对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向USPTO审查员提交的、关于该申请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其核心目的是为审查员提供现有技术、技术背景等信息,辅助审查员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102)、非显而易见性(§103)等授权标准。

需明确的是,该意见不同于单方再审(EPR)、多方复审(IPR)等正式无效程序,不属于对抗性行政程序,仅作为审查员的“参考资料”,审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且提交人无后续参与答辩、质证的权利。

Part2适用场景:哪些情况适合递交公众意见?

公众意见的递交需结合商业目标与技术事实,核心适用场景包括以下三类:

1、第三方规避侵权风险:若发现某件正在审查的美国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覆盖自身现有产品、技术方案,或可能形成行业技术壁垒,可通过递交公众意见,提供相关现有技术(如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产品手册等),论证该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阻止其获得过宽保护范围,从源头规避未来侵权纠纷

2、行业主体维护竞争秩序:针对可能垄断核心技术、阻碍行业发展的专利申请,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可联合或单独递交公众意见,提供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在先应用案例等,避免不合理专利授权对行业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3、专利权人/申请人辅助审查:申请人自身可通过公众意见补充技术细节、澄清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区别(尤其当审查员可能遗漏关键背景信息时);或专利权人针对与自身专利冲突的同族申请,递交意见提示审查员关注权利冲突问题。

Part3全流程实操:从材料准备到提交完成

(一)提交前提:明确时间窗口与核心要求

1.  时间范围:仅能在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至授权通知发出前**递交;若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则可在RCE生效后的实质审查阶段再次递交。超过该窗口的意见,USPTO将不予受理。

2.  核心要求:意见需围绕“可专利性”展开,仅支持基于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印刷出版物、公开使用等)论证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问题,不得涉及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如格式错误、权利要求撰写不清晰等),形式缺陷可通过USPTO官方渠道反馈,而非公众意见。

(二)材料制备:核心文件与撰写要点

公众意见无固定格式模板,但需包含必备内容,确保审查员能快速抓取核心观点,建议按以下结构制备文件:

1、封面页:明确标注“Public Comment Under 37 CFR § 1.102”,注明目标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以及提交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邮箱、地址)——提交人可匿名,但建议预留联系方式,便于USPTO核实信息(匿名不影响意见有效性)。

2、核心意见陈述:这是文件核心,需逻辑清晰、论据充分,避免冗余表述。具体需包含:① 明确针对的权利要求(可针对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② 逐一论证可专利性问题,结合现有技术说明为何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需精准对应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指出两者的重叠点或无创造性改进之处;③ 结论部分总结核心观点,明确请求审查员基于上述意见重新评估该申请的授权资格。

3、证据材料及说明:① 附上所有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副本,非英文文献需提供完整英文翻译(翻译需准确,避免因翻译偏差影响审查员判断);② 针对每一份证据,标注关键段落、技术特征,说明该证据与核心意见的关联性,帮助审查员快速定位关键信息,无需审查员自行通读全文。

4、送达声明(可选):若提交人非申请人,建议附上送达证明,说明已将公众意见副本送达申请人(无强制要求,但可体现意见的严肃性,提升被采纳概率)。

5、撰写避坑:① 避免主观臆断,所有观点均需基于客观证据,不使用“可能”“大概”等模糊表述;② 不涉及商业诋毁、恶意攻击等无关内容,仅聚焦技术与法律层面的可专利性问题;③ 语言需使用英文(USPTO仅接受英文文件),表述准确、简洁,符合专利审查文书的专业调性。

(三)提交方式:线上为主,线下为辅

USPTO优先推荐线上提交,效率更高、可实时追踪进度,线下提交仅作为补充方式:

1、线上提交(首选):通过USPTO的EFS-Web系统(电子申请系统)提交,路径为:登录EFS-Web → 选择“Submit Public Comment” → 录入目标申请号 → 上传准备好的意见文件及证据材料 → 确认提交并获取提交回执(需妥善保存,作为提交凭证)。提交后1-3个工作日,可通过USPTO的PAIR系统(专利申请信息检索系统)查询意见的受理状态。

2、线下提交: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需签字确认)邮寄至USPTO指定地址:Commissioner for Patents, P.O. Box 1450, Alexandria, VA 22313-1450, USA。线下提交周期较长,建议预留充足时间,避免超过提交窗口。

(四)后续跟进:提交后的注意事项

1.  状态查询:通过PAIR系统定期查看申请审查进度,若审查员采纳意见,会在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OA)中提及该公众意见,并基于此驳回相关权利要求;若未采纳,通常不会单独告知提交人,仅在授权通知或最终OA中体现审查结论。

2.  无答辩权利:提交人无法针对审查员的采纳/不采纳决定提出异议,也不能参与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流程,意见提交后即完成全部参与动作。

3.  费用说明:USPTO不收取公众意见递交费用,仅需承担材料制备、翻译、邮寄(线下)等成本,属于“零官费”策略工具。

Part4实务技巧与避坑指南

1.  证据优先级:优先选择高关联性现有技术

审查员更倾向采纳与申请技术领域高度相关、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的现有技术,优先选择同族专利、核心期刊论文、行业标准等权威来源,避免使用非公开、来源不明的证据(如内部技术文档,无法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2.  时机选择:避开审查关键节点,提升采纳概率

建议在申请公开后、审查员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OA1)前递交,此时审查员尚未形成固定审查认知,更易接受外部参考意见;若在OA1之后递交,需针对OA1中审查员的观点补充针对性证据,避免重复论证已被审查员考虑过的内容。

3.  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不冲突且可互补

公众意见与单方再审(EPR)、多方复审(IPR)不冲突:若提交公众意见后,专利仍获授权,可在授权后通过EPR/IPR进一步挑战其有效性;若公众意见成功阻止专利授权,则无需后续程序,实现低成本维权目标。需注意,公众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适用禁反言原则,可在后续程序中重复主张。

4.  常见误区规避

误区一:认为公众意见一定会被采纳——实则审查员拥有自由裁量权,仅当意见论据充分、证据确凿时,才可能影响审查结论,需理性预期效果。

误区二:提交内容越详细越好——过度冗余的表述会掩盖核心观点,建议控制文件篇幅,聚焦关键权利要求与证据,提升审查员阅读效率。

误区三:匿名提交会影响意见效力——USPTO对匿名意见与实名意见一视同仁,匿名仅用于保护提交人身份,不影响意见的审查与采纳。

Part5结语

向USPTO递交专利审查公众意见,是跨境知识产权领域中“以小成本撬动大价值”的实用工具,其核心不在于“提交”,而在于“精准提交”——精准把握时间窗口、制备逻辑严密的文件、选择高关联性证据,才能最大化提升意见被采纳的概率。

需注意,该方式仅适用于专利授权前的审查阶段,且无法替代正式的无效程序。若涉及复杂技术争议或高价值专利布局,建议联合专业跨境知识产权律师,结合申请实际情况制定提交策略,确保意见的专业性与针对性,更好地维护自身商业利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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