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异议期

日本商标采用 “先注册、后异议” 模式,异议期为商标注册公告(商標掲載公報)发行日起 2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需证明利害关系),逾期提出的异议申请将被不予受理経済産業省 特許庁

Part2异议提出的法定理由

(一)绝对理由(违反注册要件,任何人可提)

1、违反《商标法》第 3 条(缺乏显著性):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如直接描述商品功能 / 材质 / 产地)、简单几何图形 / 字母组合等,无法区分商品 / 服务来源。

2、违反《商标法》第 4 条第 1 项(禁止注册情形):

违反公序良俗、欺骗公众(如虚假品质 / 产地宣传);

与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等相同 / 近似;

包含他人姓名 / 肖像 / 著名标识(未经许可);

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 近似,易导致混淆或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

3、违反区域集体商标注册要件(《商标法》第 7-2 条)。

(二)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冲突,核心异议理由)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在先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 / 服务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标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15 号等)

Part3证据要求

1、针对 “在先商标近似 / 混淆” 的核心证据

在先商标注册证 / 申请信息(JPO 官方查询截图),证明在先权利合法有效;

商标比对报告(按外观、发音、概念三维度,结合 JPO 审查基准论证近似性);

商品 / 服务类似性证明(引用尼斯分类、JPO 审查指南,说明功能 / 用途 / 销售渠道 / 消费群体重叠);

在先商标使用证据(日本境内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放、电商页面、媒体报道、展会资料等,证明在先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形成市场认知);

消费者混淆证据(市场调查报告、投诉记录、新闻报道等,证明相关公众易产生来源混淆)。

2、针对 “缺乏显著性” 的核心证据

商标为通用 / 描述性标识的证明(行业词典、标准、行业惯例文件、消费者认知调查等);

若异议人主张 “非通用 / 描述性”,需提交商标具有任意性 / 暗示性的论证材料(如商标含义与商品 / 服务无直接关联)。

3、针对 “恶意抢注” 的核心证据

在先使用证据(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的日本境内使用记录,如合同、发票、宣传资料);

知名度证据(行业排名、奖项、媒体报道、市场份额数据等,证明在先商标已具备一定影响力);

恶意证据(被异议申请人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抄袭记录、抢注他人商标的历史等)

4、通用证据规范

证据形成时间:原则上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需覆盖异议提出前的使用 / 知名度情况;

地域性:日本境内证据效力最高,境外证据需证明对日本市场产生影响;

形式:PDF 电子版上传 JPO 系统或邮寄纸质件,每份证据编号并附清单,外文证据需附日文翻译(无需公证,但需准确);

关联性:所有证据必须直接支撑异议理由,避免无关材料。

Part4早期审查补充说明

1、早期审查(加速审查)无需额外缴纳官费,但需提交真实充分的紧急性证明(如即将参展 / 上市、面临侵权风险等)和使用证据,材料瑕疵可能导致加速申请被驳回,影响审查效率;

2、申请早期审查后至审查开始前,不得修改商品 / 服务分类,否则将自动丧失加速审查资格;

3、三维、声音等非传统商标暂不适用早期审查机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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