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针对企业碳目标设定、核算、更新及全流程管理,制定了严格且统一的规则体系,其中基准年界定、目标时限要求、最低减排雄心核算、排放清单重新计算,以及中小企业专项适配条款,是企业完成SBTi目标验证、确保合规性的核心依据。本规范围绕第二部分「基准年、重新计算和排放清单」核心要求,进行系统化梳理与权威解读,覆盖全类型企业通用规则及中小企业专项豁免、特殊情形处置细则,为企业合规设定、落地科学碳目标提供完整指引。
一、SBTi基准年核心管理规则
基准年是企业核算碳减排量、追踪目标完成进度的核心时间参照,SBTi对基准年的选取、使用、固定及特殊形式,均制定了强制性统一要求,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短期、长期科学碳目标,无特殊情形豁免。
1. 基准年最早时限要求
企业设定基于科学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所选用的基准年均不得早于2015年,该要求为强制性底线规则,无论企业类型、行业属性,均需严格遵守,禁止选取2015年之前的年份作为基准年开展减排核算与目标设定。
2. 范围1与范围2基准年统一性要求
企业针对范围1(直接排放)、范围2(能源间接排放)分别设定减排目标时,必须使用完全相同的基准年,禁止两类排放范围采用不同基准年,确保减排核算口径一致、进度追踪数据可比,杜绝基准年差异导致的核算失真。
3. 多年平均值基准年禁用规则
SBTi官方不接受多年平均值作为基准年,仅在对应行业专项指南中明确允许的特殊情形下,方可破例采用多年平均基准年,除此以外,所有企业均需选取单一完整年度作为基准年,保障核算数据的精准性与唯一性。
4. 财政/财务年度基准年使用规则
中小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日历年,或企业自身财政/财务年度作为基准年,具备灵活适配性。若选用财政/财务年度,中小企业需严格按照DD/MM/YYYY - DD/MM/YYYY格式,完整标注该财年的起始与截止日期,便于SBTi官方审核。
针对财政年度基准年的减排雄心评估,SBTi执行专项判定规则(依据NT C15条款):以财政年度覆盖月份最多的对应日历年,作为评估最低减排雄心的参照年份;例如2021年4月-2022年3月的财年基准年,因覆盖2021年月份更多,按2021日历年评估;若财政年度在两个日历年平均划分(如6月30日截止),则采用日期范围内较晚的日历年开展评估,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碳目标。
5. 基准年固定性要求
基准年一经选定并用于目标设定,同一排放范围内的短期、长期目标,需全程沿用该基准年,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全周期减排进度追踪口径统一。仅有一种特殊情形可申请调整:企业放弃原有短期目标,转而选择「仅净零」服务类型时,可酌情对基准年进行合规调整,其余情形均禁止变更。
6. 基准年完整性要求
基准年必须为完整的过往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禁止选取不完整的时间段作为基准年,保障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数据覆盖全周期,避免数据缺失导致减排核算、目标设定出现偏差。
二、碳目标时限与最低减排雄心标准
1. 短期目标时限要求
企业短期绝对减排目标,时限自目标提交验证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10年,需在该时限范围内设定明确的目标截止年份,确保目标具备可落地性与阶段性考核价值。
2. 长期目标时限要求
企业长期科学碳目标,时限最短不少于10年,可根据企业自身碳中和战略、气候承诺,延长至2050年,需与全球1.5℃温控目标、企业长期低碳转型规划相适配。
3. 范围1+范围2最低减排雄心要求
企业范围1、范围2的短期与长期减排目标,最低需贴合全球1.5℃温控目标对应的脱碳节奏,与将全球温升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以内的科学要求保持一致,这是SBTi的强制性核心要求,也是确保企业碳目标具备科学价值、助力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底线。
4. 最低绝对减排值核算公式
针对不同时间段的基准年,SBTi制定了差异化的最低绝对减排量核算公式,企业需严格按公式计算达标减排幅度,具体规则如下:
- 基准年处于2015-2020年(含):最低绝对减排值=4.2%×(目标年份-基准年份)
- 基准年为2020年之后:最低绝对减排值=4.2%×(目标年份-2020)
三、碳目标重新计算触发情形与规则
企业运营、组织边界、排放数据发生重大变化时,需按规则重新计算碳目标与基准年排放清单,确保目标的相关性、一致性与可追溯性,核心触发情形、核算阈值及处置要求如下:
1. 常规组织变更处置规则
企业发生业务收购、资产剥离等组织边界变化时,因绝对值减排目标不受组织规模变动直接影响,可保留原有碳目标;若需调整基准年排放清单以匹配新的组织边界,保障进度追踪一致性,则需同步重新计算并更新目标。
2. 强制性重新计算触发情形
出现以下重大变化情形时,企业必须启动目标重新计算程序,确保目标贴合实际运营与排放现状:
- 范围3排放占范围1+2+3总排放比例达到40%及以上;
- 此前排除核算的排放活动,产生重大排放变动;
- 企业发生重大结构性调整,包括收购、剥离、合并、产品结构重大转型;
- 基准年排放清单、数据源、核算方法发生重大调整,或目标设定核心数据出现变更;
- 目标设定所用预测数据、核心假设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动。
3. 排放重新计算重要性阈值
企业需制定基准年排放重新计算专项政策,重新计算重要性阈值设定为5%或更低;若企业未制定专项政策,则默认采用5%作为强制性阈值,排放变动达到阈值即需启动重新计算。相关核算与重新计算规则,需同步参考《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执行。
四、中小企业(SME)专项豁免与特殊要求
SBTi针对中小企业设置了差异化的适配规则,兼顾减排要求与中小企业运营实际,明确豁免条款、目标审查、范围3管理等专项要求,具体如下:
1. 目标审查与更新周期
中小企业需至少每五年完成一次目标审查与更新,确保碳目标贴合最新气候科学要求与行业最佳实践;若企业发生结构重大变动、排放数据大幅波动,需立即触发专项审查与校准程序,及时调整目标。
2. 零排放中小企业专项条款
无范围1、范围2排放的中小企业,仍可正常使用SBTi中小企业专属目标验证通道,包括适用于范围1/2排放为0或近乎为0企业的维持目标选项。此类企业在报告目标进展时,需明确标注无对应排放,并提供排放为0的佐证文件;若目标执行期间产生范围1/2排放,需将新增排放纳入进度报告,同步调整目标核算口径。
3. 排放排除豁免权限
中小企业可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排除范围1+范围2总排放量合计5%以内的排放,超出该比例则禁止排除;所有排放排除情形,需在目标验证过程中充分说明合规理由,并完整对外披露,相关细则可参考NT C5条款。
4. 范围3目标管理要求
采用中小企业路径的企业,短期目标不强制要求设定范围3减排目标,但必须承诺持续测量、管控并减少范围3排放;企业可自主设定高雄心范围3目标,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对外披露,但该类自主目标不纳入SBTi官方验证范围。
若中小企业选择设定净零碳目标,则必须在验证表格中完整描述、上报范围3目标,且净零目标需覆盖范围1、2、3全范围绝对减排,契合SBTi净零标准与全球气候目标;SBTi鼓励中小企业依托官方资源,设定科学、高雄心的范围3减排目标,推动全价值链脱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