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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二、充分研究创新措施的规定新条例关于贸易调查、引入中介、主动披露等制度创新的规定应当引起进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在条例的各项修改中,龙旭为进出口企业总结了以下几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变化,建议企业对照自身进出口业务,作出应对准备:

    一、重点关注加重处罚的内容

    针对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拖延提供资料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行为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情况提高处罚幅度,企业罚款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是新条例中唯一一处加重处罚的修改,不仅提高处罚幅度,而且增加刑事处罚方式,必须予以足够关注。需要提示的是,这些处罚都是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为条件的,企业仅仅存在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拖延提供资料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处罚,但当海关要求限期改正时,必须按期改正,以免遭受处罚。

    二、充分研究创新措施的规定

    新条例关于贸易调查、引入中介、主动披露等制度创新的规定应当引起进出口企业的高度重视。

    贸易调查是海关获取稽查信息来源的重要手段,对于海关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且,与稽查不同,贸易调查本身没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海关可以灵活掌握,随时可以将贸易调查发现的线索转为正式稽查。进出口企业面对贸易调查时,一方面要加强保密意识,注意依法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学会观察,从海关的关注点中及时把握其意图,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引入中介开展海关稽查有效弥补了海关在会计、税务方面专业技能和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在提高稽查查发问题有效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出口企业面对中介参与的海关稽查时,一方面要搞清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避免企业既花钱又出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把握中介与海关执法人员的身份、权限差别,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主动披露是近年来海关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一项改革措施,目前仍在试点阶段,对进出口企业而言,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但这同时也是这一制度创新的难点所在,新条例增加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突破性,但并未从法律层面完全解决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认定标准、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问题,企业应慎重对待。

    三、关注程序调整的影响

    新条例将原来所有稽查结果都应当征求被稽查人意见的规定修改为只有“涉嫌违法”一种情况下才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关于“涉嫌违法”的范围如何理解并未给出明确界定。目前,海关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已改正)、发现追补税问题和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四种情况,前两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没有涉嫌违法,后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涉嫌违法的问题,相信在新条例配套的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中会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一旦接到海关征求意见的通知,则意味着已经被认定“涉嫌违法”,此时对于征求意见中载明的“认定事实”必须要高度重视,进行充分的了解、核对和申辩,以及时避免事态恶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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