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离岸信托财产装入、存续、终止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和征管要求。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此次新规主要明确了哪些事项?哪些人需要重点关注?又该如何提前做好合规准备?小贸出海这就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注:本文仅作为政策内容的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和税务局判定为准。

一、新规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财产装入环节

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存续环节

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申报时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

居民个人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按年申报规则主要针对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终止环节

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申报时间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注:

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是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信托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还需按照信托存续期间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如何做好合规准备?

从公告规定来看,以下几类个人需要重点关注此次政策变化:

已经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准备设立或使用离岸信托的个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企业股权的企业主、股东及相关居民个人

那么,如何做好全面的合规准备呢?小贸建议,优先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全面梳理信托架构

首先,应当核实离岸信托协议、设立及变更文件,梳理财产装入人、受托人、受益人、承继人以及实际控制关系。同时,还要全面了解离岸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和相关财产,确认各层主体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收益权、资金往来及实际经营情况。如果信托由多个居民个人共同装入财产,还需要关注公告关于信托财产及所得划分的规定。

2.核查历史财产和收益情况

相关个人应当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梳理历次财产装入记录,核实财产原值、合理费用以及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并整理离岸信托历年的财务报表、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益分配和其他财产转移记录。对于财产价值缺少资料或估值依据不足的情况,应当尽早补充证明材料。

3.按照申报情形准备相关材料

(1)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首次就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

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2)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申报时应按照规定附报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3)办理终止清算申报时应报送相应的清算申报表、报告表,以及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注:

纳税人或者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居民个人依法申请抵免离岸信托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时,应当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4.关注存量事项的衔接安排

对于公告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部分应缴未缴税款,21号公告设置了相应的衔接申报安排。以下税款应当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按期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

注:

90日申报安排仅适用于公告规定的上述存量涉税事项。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离岸信托新规对财产装入、存续收益和终止清算等环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个税规定。由于不同信托的设立方式、财产类型、控制关系、收益分配安排和居民身份情况不同,具体申报口径仍需结合个案判断。建议相关个人尽快完成资料梳理和税务评估,并在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因申报不及时或资料不完整产生税务风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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