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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近期有企业向我们咨询,海关在组织企业开展主动披露时,要求企业报告对外提供“协助”以及对应进口货物的情况,并对其中部分“协助”费用补税。这种物品或服务对应的价值,就是海关所称的“协助”费用。

    近期有企业向我们咨询,海关在组织企业开展主动披露时,要求企业报告对外提供“协助”以及对应进口货物的情况,并对其中部分“协助”费用补税。很多企业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海关要求报告的“协助”,为什么要对“协助”费用补税,什么情况下“协助”费用应当交税等问题或者难以理解和接受,或者存在模糊认识。为此,我们为您梳理了关于“协助”费用的几个常见问题,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协助”费用应税的范围和条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一:什么是海关所称的协助费用?

    在海关监管中,所谓“协助”是指:买方为了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到进口国,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向卖方提供物品或服务。这种物品或服务对应的价值,就是海关所称的“协助”费用。

    例如,中国的A公司向美国的B公司购买了一套汽车生产线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标准,免费提供给韩国的C公司,由C公司按照图纸和工艺标准制造汽车生产线的各个设备并销售给A公司。在这里,A公司向C公司提供图纸和工艺标准的行为就构成了海关所称的“协助”,而A公司从B公司购买图纸和工艺标准的费用,就是海关所称的“协助”费用。

    上面的例子是以服务的方式提供协助,需要注意,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物品,也被视为提供了“协助”,物品对应价值即为“协助”费用。

    问题二:海关为何要对协助费用征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并不是企业提供的所有“协助”费用都要向海关交税,之所以海关会对有些“协助”费用征税,其前提条件是这笔费用没有包括在相关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通常,如果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卖方提供了物品或服务,卖方在确定使用这些物品或利用这些服务生产出来的货物的价格时,会将买方提供“协助”的因素考虑在内,由此导致货物价格可能没有包括“协助”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造成进口完税价格与货物真实的价格不符,因此,海关要求将这种情况下的“协助”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显然,如果进口货物的价格中已经包括了提供的“协助”物品或者服务的价值,此时就不存在再对“协助”费用补税的问题了。

    问题三:应当纳税的协助包括哪些具体情况?

    “协助”费用属于海关审价规定中的“价格调整项目”之一,对于何种“协助”属于应当纳税的情形,在海关《审价办法》的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中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例如,中国的A公司从越南的B公司进口鞋子,并向B公司免费提供了制鞋设备和模具,如果进口鞋子的价格中没有包括设备和模具的价值,这就属于《审价办法》第十一条一款(二)项所列第2种情形“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那么就要将设备和模具的价值计入进口鞋子的价格中征税。

    问题四:认定协助费用需要把握哪些关键点?

    实际贸易中,企业对外提供“协助”的方式很多,具体情形千差万别,致使企业面对海关要求对“协助”费用补税时难以把握。我们归纳了以下几个关键点,帮助企业准确区分是否应税:

    1.进口货物

    这一点相信不难理解,有进口货物的存在才可能产生进口税收的问题,这是海关征税的前提条件,如果连进口货物都不存在,只是对外提供物品或服务,就谈不上将物品或服务的价值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了。

    2.“协助”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

    即使有进口货物,企业也对外提供了“协助”,还要具体审查货物与费用的关系,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必须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协助”费用才应税,如果提供的“协助”与货物的生产或销售无关,也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例如,中国的A公司向印度的B公司免费提供了一批饮水机,并从B公司进口药品,饮水机与药品的生产或销售无关,因此就不需要将饮水机的价值计入药品的进口完税价格。

    3.属于《审价办法》列明的“协助”情形

    企业对外提供“协助”的情况千差万别,只有符合《审价办法》列明的情形,才属于应税的“协助”,否则,即使提供了“协助”也进口了货物,仍不可对“协助”费用征税。

    例如,中国的A公司向马来西亚的B公司进口手机,免费向B公司提供了一台A公司生产的样机,此时,这台样机就不属于《审价办法》所列4种“协助”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也就不需要将样机的价值计入进口手机的价格征税。

    4.“协助”的价值没有包括在进口货物价格中

    这一点也比较容易理解,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过,如果进口货物的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协助”的价值,那么就不存在单独针对“协助”费用征税的问题了。

    问题五:如果应税,所有的协助费用都要征税吗?

    如果按照上述海关规定并对应企业进口货物和提供“协助”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协助”费用应税的,也并不一定要将所有的“协助”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价格征税,这就涉及到“协助”费用的核算和分摊的问题了。

    例如,中国的A公司从韩国的B公司进口机床,并向B公司免费提供了价值100万元的零件,B公司仅使用了其中80%的零件生产机床并销售给A公司,那么,A公司应税的“协助”费用就是80万元,而非100万元。

    又例如,中国的A公司从韩国的B公司进口10台机床,并向B公司免费提供了价值100万元的零件,B公司将全部零件用于10台机床的生产,但A公司目前仅实际进口了2台机床,那么,2台机床价格中应分摊计入的“协助”费用就是20万元,而非100万元。

    我们在前面已经多次提到,实际贸易中企业对外提供“协助”的情况千差万别,并非所有的“协助”费用都要交税,必须对费用的性质、费用与货物的关系、应税金额的核算和分摊等问题都要准确把握,才能做到依法纳税。如果理解和把握不准,可能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因为不了解应税规定,应交未交,使海关对企业产生偷漏税的怀疑,影响企业正常进出口活动,甚至遭受罚款等处罚;二是因为对费用性质和具体应税金额把握不准,不应交税却交税,或者本应少交却多交,都会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因此,当企业遇到“协助”费用方面的问题时,我们建议,有必要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准确理解和核算,以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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