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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1、

    Q:您好,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延迟复工,导致加工贸易手册超过核销周期,该怎么办?

    A: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2、

    Q:您好,我司进料加工手册项下有部分副产品要办理内销手续,副产品加工过程中添加了部分国产料件,这种情况下完税价格如何认定?

    A: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六条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Q:您好,请问海关对提取的样品保存多久?

    A: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除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海关化验样品自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出具《鉴定书》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尚未结案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案件涉及的海关化验样品,应当相应延长保存期限。

    4、

    Q:您好,知识产权备案系统,为什么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来源:12360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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