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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注册号38307327号的第42类设计研究“鸿蒙”商标已被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商标状态为“行政诉讼中”等。事前回顾 上月初,华为公司申请注册“鸿蒙”商标被驳回,法院给出的原因是,华为所申请的文字商标“鸿蒙”与引证商标“CRM 鸿蒙及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6月2日晚,备受关注的华为鸿蒙操作系统正式面向消费者发布,这使得鸿蒙覆盖了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以及众多IoT智能终端,真正兑现了“万物互联”新一代操作系统这一定位。

    “万物互联时代,没有人会是一座孤岛。”这是发布会余承东的结语。在发布会上,华为展示出一个无比便捷的世界。华为希望HarmonyOS(鸿蒙)能开创新的交互模式:一触即连。用户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操纵无人机机位,调节冰箱温度,在Pad上操作手机APP,在电视上阅读微信信息。

    鸿蒙商标权属尘埃落定

    在发布会召开之前,备受瞩目的鸿蒙商标所属权也终于尘埃落定。

    注册号38307327号的第42类设计研究“鸿蒙”商标已被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商标状态为“行政诉讼中”等。

    同时转让的还有注册号38302114号的第9类以及注册号38297699号的第42类“HONGMENG”商标,商标国际分类为网站服务、科学仪器,目前商标状态为“行政诉讼中”等。

    事前回顾

    上月初,华为公司申请注册“鸿蒙”商标被驳回,法院给出的原因是,华为所申请的文字商标“鸿蒙”与引证商标“CRM 鸿蒙及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一审判决书显示,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分别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为此,原告华为列出三个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其中一个理由是,“‘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为提出暂缓审理案件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其诉讼请求。

    随着鸿蒙系统正式发布,“鸿蒙”商标将与华为产生越来越强的关联。诉讼遇阻之后,对华为而言,购买商标(即商标转让)是商标纠纷中最直接也省力的做法。

    本次商标的转让,抢注“鸿蒙”商标的公司,应该是赚的盆满钵满了。这也意味着此前华为关于「鸿蒙」的商标争夺战或将告一段落。由此可以看出,提前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只要好好经营,有一天它的价值也许会超乎你的想象!

    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曾说: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乐公司烧的分文不剩,公司仅凭“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就可以在几个月之内重新建厂投资,获得新发展。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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