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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超期未申报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333 税率适用之日就是汇率适用之日。

    税款征收涉及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那么税款究竟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理一理税率、汇率的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特殊情况举例:

    ◆提前申报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

    A.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B.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集中申报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超期未申报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Q1:说了半天税率,汇率该如何确定呢?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333

    税率适用之日就是汇率适用之日。

    Q2:但汇率一直波动,计征税款时如何确定呢?

    A: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

    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特别提醒

    Q3:对于删单重报的报关单,税率、汇率适用要格外注意哟!

    A:★符合《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撤销后重新申报的报关单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重新申报时应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除《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撤销后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应按照原报关单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对进出口货物计征税款。

    注释:《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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