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1部分 – 2.2 IFS食品评估的范围
第1部分–2.2 IFS 食品评估的范围
1.2.2.1 哪些词语不能在评估范围内使用
除标准中给出的解释外,一些词语不得出现在评估范围的描述中。
例如,储存、运输、销售、分销、研发、开发/设计等不应提及,因为这些主题将在IFS食品评估中进行调查。
如果存储与处理步骤相关联,则在描述该步骤时不应使用“存储”这个词,例如“成熟/后熟过程”。
1.2.2.2 哪些版本的 IFS 食品标准应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
从2021年3月1日起,IFS食品第7版评估开始执行。
从2021年7月1日起,IFS食品第7版评估强制执行。
IFS 食品标准6.1版 仍可适用的情况如下:
• 评估具有中央管理机构的多场所公司,中央管理机构的评估在2021年3月1日之前进行。根据IFS食品第7版,应尽一切努力在2021年3月1日后对中央管理场所进行评估。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应由负责的认证机构向IFS提供证明。
• 跟踪评估:“主要”评估在2021年7月1日之前进行(根据6.1版执行)
• 扩展评估:“主要”评估在2021年7月1日之前进行(根据6.1版执行)
在上述例外情况下,允许在2021年7月1日之后使用IFS 食品6.1版,而最终所有使用6.1版的评估将于2022年6月30日终止。
如果是非通知的IFS评估,如果评估窗口于5月1日或之后开始,则按照IFS食品第7版进行评估。
1.2.2.3 是否可以对移动灌装公司进行认证?
我们不能对一个提供服务的公司进行认证。使用移动灌装服务并希望将其纳入认证范围的酒庄,应向认证机构声明,并要求在灌装步骤中组织IFS评估,在生产现场操作时对移动服务进行评估。如果评估是非通知的,应进行扩展评估,以将该步骤包括在范围内。此外,灌装服务供应商应在公司内部应用HACCP原理进行管控。
在公司简介中应提供清楚的描述灌装公司的名称。
操作时灌装的产品类型应写在证书的范围上(例如,如果是针对特定的生产线:白葡萄酒装在0.5升玻璃瓶)。
1.2.2.4 哪一个评估范围适用于生产多种预包装产品,且超过3种产品采用超高压杀菌处理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以下范围:产品范围 7 和加工步骤 P2。
1.2.2.5 如果在总部/中央管理现场评估中发现偏离,并在现场评估中得到解决并由审核员检查,该如何管理这种情况?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在总部/中央管理场所首次发现的偏离已完全解决,则可将相应的要求评定为A,在以下情况可接受:
• 各自的中央管理过程也可以在生产现场被完全检查,之前在中央管理现场评定的偏离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
• 应在对所有现场进行评估时,对解决偏离的纠正措施进行检查。
• 审核员需要时间在总部/中央管理现场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这样很可能导致全额减少分摊时间(0.5天) 的情况不再适用(这在正常情况下是可能的)。这个决定是认证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