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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7号公告规范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业务操作。规范转关运输为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8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涉及有机苹果香蕉梨混合果泥等22个商品;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Ⅲ),涉及商品塑木粒。

    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7号公告规范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油企业)业务操作。公告对供油企业的海关备案、经营资质、单证提交、海关监管设备要求、供油业务开展流程、供油报关手续、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转关运输

    为全面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和手续,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8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进一步规范转关运输业务。公告明确:对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进口固体废物满足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可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公告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

    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对进口原产于韩国、 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为期五年。海关总署据此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邻氯对硝基苯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14200.20

    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的公告)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将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改为8年,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改为6年,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改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该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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