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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另外,2018年第6号公告专门就与预裁定相关的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同样自2月1日起施行。2017年第62号公告对过渡期结束后“实转”情形的办理作出明确。

    2月1日这一天如果从历史上看,似乎也没多“大”,翻翻历史上的今天,这一天发生过的最大的事可能要算1662年,郑成功在这一天收复台湾了。

    可是,我们在这里要说的是2018年的2月1日,对于进出口企业、关务人员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日子”,因为有若干海关“大事”在这一天发生,让我们为您一一道来:

    1.“预裁定”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公布的海关总署236号令,《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就《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相关文书作出规定。

    关于“预裁定”制度的意义,大家已多有论述,既是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具体举措,也是缓解通关压力,提高通关效率的有效措施,实际施行效果尚有待检验,但制度本身值得点赞。

    需要提醒大家,在2018年14号公告中有这样两条可能被大家忽视:“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前一条停止实施的是“预归类”的操作,后一条则再次强调包括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和原产地预确定在内的各种申请自预裁定制度实施后全部不再受理。

    另外,2018年第6号公告专门就与预裁定相关的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同样自2月1日起施行。

    2.一大堆新修改规章开始实施

    根据2017年12月20日公布的海关总署235号令,海关总署决定对《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235号令指出,如此大规模修改规章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从具体修改内容来看,也确实体现了良好的愿望。

    只是,确~实~太~多~了,涉及面太广,大家学习起来会有那么一点点吃不消,但是,不管这么说,至少要知道改了哪些规章: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报关单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除此之外,2017年233号令公布的《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也是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一大堆配套措施同时开始

    与235号令修改的新规章实施相配套,海关陆续对规章修改内容涉及具体规定要求或者法律文书进行公布,同样自2月1日起施行。这些配套措施包括:

    2018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涉及235号令修改的4部规章中的11种文书及清单;

    2018年第8号公告公布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涉及《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的“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2018年第11号公告公布的“海关物流监管”相关规章法律文书格式,涉及235号令修改的4部规章中的22种文书;

    2018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涉及该办法中的5种文书。

    以上根据235号令所做修改的配套措施,共涉及10部规章中的40项文书、清单等,内容繁杂,且与实际操作密切相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准确执行。

    另外,不同于上述根据235号令的修改配套措施,根据233号令修改《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配套的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以2018年第12号公告公布,同样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涉及3种文书。

    4.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过渡期结束

    根据2017年海关总署、商务部第33号联合公告,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其中,“空转”情形立即取消,“实转”情形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2017年第62号公告对过渡期结束后“实转”情形的办理作出明确。

    根据上述2份公告,2018年2月1日,是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的最后一天,今后,无论“空转”还是“实转”的情形,企业均无需涉及银行保证金台账。

    2018年2月1日,一个看似寻常的日子,在海关事务领域却承载了这么多的内容:有的制度开始,有的制度结束,20余部新规章施行,40余项配套措施跟上,现在,你知道这个日子有多“大”了吧。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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