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几年,国家对于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管理越发严格。只要出现了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无论是申请前后,都会被驳回,被撤销。商标代理机构因违规申请受到处罚的新闻,在热搜中也是屡见不鲜。

可是,总还是有很多机构,为了那一点点利润,选择“顶风作案”。近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又发布了一则处罚通知,泉州一商标代理机构被行政处罚,罚款是利润的30多倍。

二、事件概述

1、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实,晋江市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委托当事人以图形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5类别商标注册。2023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该标志与中国共产党党徽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该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代为申请上述商标收取的代理费用为600元,包含代为缴纳的的注册申请费用270元,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30元。商标申请委托人以图形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5类别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当事人泉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代为进行申请上述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涉事商标)

3、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三、与本案相关的规定

1、《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

(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

(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

(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

(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

(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四、需要提醒大家

1、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

在选择和设计一个商标时,首先要了解的,就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要按照规定内容,确定自己的商标。对于一个商标来说,可以凸显显著性,让大家记住的呈现方式是多样的,不能一味的追求特别,而去尝试申请违反规定的商标。可能一些商标在一开始申请时侥幸被通过注册,但当商标局进行规范性审查时,一样会被撤销,被处罚。

2、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来说

充分熟悉和了解一系列相关规定,是相当重要的!很多时候,申请人在选择商标之前,并不会去了解有关规定,导致做出错误的选择。因此,向申请人普及有关知识,也是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责任之一。不能为了高昂的代理费(现在市场环境太卷,大多数时候代理费也并不高)而选择“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去代理申请注册一些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商标。一旦被发现,那么处罚就会如上述案件般,罚款比利润高得多!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9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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