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个产品出口到外国时,需制作相对应的SDS和标签。在该SDS和标签符合当地(即出口目标国)的法规标准外,物质的危害分类还当参照该国的物质强制性分类列表(如果有)。
例如:当货物出口到欧盟时,内含有害物质分类应当参照CLP法规列表分类,即:(EC) 1272/2008 附件 VI 附表 3.1。以下列举几个国家的物质分类参考信息平台或列表:
国家 | 列表/分类公示平台 |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 |
NITE—CHRIP物质危害分类信息平台 日本后生劳动省SDS实例平台 | |
韩国职业健康与安全局(KOSHA) | |
欧盟 | (EC) 1272/2008 附件 VI 附表 3.1 |
新西兰化学分类和信息数据库(CCID) |
这些分类信息平台或列表有部分是强制性的有部分是非强制性的,强制性分类列表自当遵循;关于非强制性列表,在分类时也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而台湾在民国105年(即2016年)发布了“3000及6000種危害物質GHS分類參考一覽表(與GHS SDS參考例物質不重疊)”供厂商参考运用。
【危害物質GHS分類參考一覽表】使用說明
1.原勞委會於96年10月19日發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以分階段方式公告指定適用之危害物質,分別於97年12月31日及100年1月7日公告第一、第二階段適用之危害物質共計2,151種。並於102年公告指定第三階段適用之危害物質名單計1,020種,並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事業單位於103年12月31日止,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而其他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事業單位於105年12月31日止,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意即自105年1月1日起,我國工作場所化學物質之分類及標示,將全面採行GHS制度。
摘要:台湾2007发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来实施GHS,GHS在台湾的实施是分阶段性的,分一、二、三阶段,每个阶段强制实施物质有所不同,分批次进行。在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國家標準15030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台湾GHS分类标准)”具有物理、健康危害的物质将强制实施GHS,即自2016年1月1日,台湾全面实施G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