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与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上,尤其是在禁止重复授权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今天小微带大家看看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中国和美国具体有哪些不同?
定义和适用范围对比
中国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以避免权利冲突和维护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
中国的专利制度同样遵循“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但其实施范围可能更为严格,通常限于同一专利权人或共同申请人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在同一发明创造下,同一专利权人不能同时拥有多个专利权。
美国
根据《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一项发明或发现必须具有显著的不同,以阻止专利权的不公平延长,并保障公众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
美国的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不仅适用于专利权人,还包括共同申请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受让人的情况。这意味着在同一发明创造下,即使涉及不同的专利权人,也必须避免重复授权。
适用对象和条件对比
中国
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之间的重复授权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后一专利的有效期从先一专利的有效期结束时开始计算。
美国
在考虑重复授权之前,两件或更多件专利或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发明人,或符合相关法案规定的共同研究。
判断标准对比
中国
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相对简单,主要基于权利要求的实质相同性,即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描述了相同的发明创造,无论语言如何变化。
美国
重复授权判断标准分为法定重复授权和非法定重复授权。
· 法定重复授权:指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即便语言不同但涉及同一主题。
· 非法定重复授权:更严格,不仅要求实质相同,还可能包括显而易见的情况。此外,还存在由公平原则衍生的非法定重复授权,但较为罕见。
应对策略对比
中国
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后获得的专利权,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重复授权问题。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交“终止声明”来处理重复授权问题,即声明后一专利的期限到期日为在先专利的到期日。
美国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期末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在这种情况下,后获得的专利将在先获得的专利到期日失效。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避免重复授权。
主体关联要求对比
中国
没有特别的主体关联要求,重点关注技术方案的相似性。
美国
要求两件申请的专利权人相同、存在共同受让人,或至少有一位共同发明人,或声明发明是按照联合协议做出的。
具体实施对比
中国
在审查重复授权时,可能会参考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以更全面地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
美国
需要考虑申请人的共同发明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受让人的关系。在审查过程中,只有权利要求书可以用于比较,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以上就是小微对中美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对比。中美两国在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上各有特点,其核心目的都是避免对同一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但在具体操作、判断标准和应对策略上存在差异。深入了解具体差异,不仅有助于规避法律风险,更能优化全球专利布局策略,最大化知识产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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