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圈最近流行一句话:“买单出口一时爽,税务稽查泪两行”。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7号公告如同一颗深水炸弹,在外贸行业掀起巨浪!曾经被视为 “捷径” 的买单出口,真的要彻底凉了吗?今天小拓就带大家梳理一下政策五部门联合亮剑先说一下什么是买单出口。买单出口在外贸领域长期存在,尤其在小商品等低价值产品出口中普遍存在。企业为规避限制或简化流程,向有出口权企业购买完整报关资料用于海关申报,以此绕过正规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官方首次提及“买单出口”。

早在今年3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禁止伪造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等行为。

“谁生产谁申报” 堵住最后漏洞

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核心变化在于:所有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出口金额

新申报表在营业收入项目下细分为“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栏目,使内外销收入不再混填。税务机关将更容易通过海关大数据比对核实企业申报准确性,堵住收入少报漏报的漏洞。

新规实施后,企业面临双重压力:

若代理企业不如实提供真实货主信息,将被视为自营出口,需按全额出口货值缴纳25%企业所得税(例如1000万元出口额需缴税约250万元)。

若代理企业按要求填报真实货主信息,跨境卖家作为实际委托出口方,必须申报相应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什么?我们举个例子:

假设 A 公司代理 B 工厂出口一批价值 1000 万元的服装,若 A 公司无法提供 B 工厂的生产资质、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A 公司需直接为这 1000 万元补缴 250 万元税款。更关键的是,税务机关将通过金税系统比对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和银行流水,彻底切断 “货主隐身” 的操作空间。

代理连带追责

新规最严厉之处在于建立了双向追溯机制。无论是提供报关单据的代理方,还是实际买单出口的企业,都需为违规行为承担明确的税务责任。

公告明确规定:若代理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该笔出口业务将被直接认定为代理方的自营业务,由代理方全额承担相应出口金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买单出口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都无处遁形

近期一家北京外贸出口企业为了省报关费用并“节税”,找了成都一家代理公司进行“买单出口”,结果被深圳税务机关利用海关大数据发现并追缴。

由于深圳代理公司不承认是自己公司货物,直接将北京公司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最终北京企业被要求按13%全额补税,同时被降为D类企业,成为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对象。

即使企业注销也无法逃避责任。新政要求企业注销时需提供税务清税证明,阻断“短期注销逃税”的路径。如果代理方和委托方有一方已注销,另一方仍需承担补税责任,形成闭环监管。

对外贸企业的提醒

最狠的是,新规从202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但申报范围在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全部出口业务,已经在税务机关的监管射程里了

外贸企业当务之急是全面排查现有出口渠道,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贸易、物流商资质出口的订单,需在截止日期前与代理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实际委托方身份,并同步更新税务备案信息。

海关-税务数据联网已经实现,买单出口的灰色通道正式关闭。外贸人必须清醒认识到:挂名出货、避税套利的时代已经终结,“谁出货、谁纳税”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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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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