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犹如独特的拼图碎片,共同构建起全球创新保护的大框架。今天,我们把目光聚焦于菲律宾,深入探究其专利无效制度,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进行专利布局的企业与个人,提供关键的制度指引。

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主体

利害关系人:在菲律宾,当专利授权后,若任何一方认为该专利的存在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便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启动无效程序。常见的如在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发现某专利可能阻碍自身产品的市场拓展,且该专利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嫌疑,此时竞争对手就有资格向相关机构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例如,A 公司推出一款新型电子产品,却被 B 公司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A 公司经调查分析,认为 B 公司的专利缺乏新颖性,便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对 B 公司的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官方机构相关人员: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的审查员在后续工作中,若发现已授权专利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专利授权的法律规定,同样有权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员凭借专业的审查经验与知识,能够敏锐察觉专利在授权过程中可能被忽视的缺陷,如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关键信息缺失或错误,从而维护专利授权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二)启动时间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或官方机构相关人员都可提出无效请求。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特殊,通常需在授权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如 5 年,具体依菲律宾法律规定)提出无效请求,超过该期限,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一般不再受理无效申请。这种时间限制的设置,既保障了外观设计专利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又给予了利害关系人合理的时间窗口来挑战可能存在问题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的理由

(一)缺乏新颖性

若一项专利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外被公开使用、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那么该专利便丧失了新颖性。例如,某企业在申请一项新型机械制造技术专利前,该技术已在国际行业期刊上发表,详细阐述了技术原理与实施方式,后续该企业申请的专利就极有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二)不具备专利性

发明需满足工业适用性、非显而易见性等专利性要求,且不能属于非专利 able 的主题范围。像科学原理、抽象概念等通常不被授予专利权。若某专利申请本质上是一种新的数学算法,而数学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授权客体要求,必然会因不具备专利性而被认定无效。

(三)未满足形式要求

专利申请必须严格遵循 IPO 规定的程序要求,包括正确的申请文件格式、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等。若在申请过程中,遗漏了关键的申请文件,如未提交必要的技术附图,或者未按时缴纳申请费,即便专利已获得授权,也可能因未满足形式要求而被撤销。

(四)欺诈或虚假陈述

若专利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数据或进行其他欺诈行为,以骗取专利授权,一旦被查实,该专利将被宣告无效。例如,在药品专利申请中,申请人故意篡改实验数据,夸大药品疗效,这种欺诈行为一旦被发现,专利必然无法维持有效。

(五)公共利益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专利的实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如某项专利技术用于生产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基于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考量,该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这体现了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需平衡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则。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具体流程步骤

(一)步骤 1:提交无效请求及材料

请求人(利害关系人或官方相关人员)需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法律事务局(BLA)提交书面的无效请求书。请求书内容需详实,包括请求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被请求无效专利的完整信息,如专利号、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授权公告日等;清晰、准确且有条理地阐述无效理由,务必明确指出专利违反菲律宾专利法的具体条款;同时,附上支持无效理由的各类证据,证据形式不限,如技术文献、产品销售记录、实验报告等,但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此外,还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无效请求费用,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请求将不被受理。

(二)步骤 2:IPO 形式审查与受理

BLA 收到无效请求材料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 15 - 30 个工作日)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重点在于请求材料的完整性、格式合规性、费用缴纳情况等。若材料齐全、格式正确且费用已缴纳,BLA 将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证据副本送达专利权人,正式开启无效审理流程。若材料存在问题,BLA 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限定时间内(一般为 1 个月)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请求将被驳回。

(三)步骤 3:专利权人答辩与证据交换

专利权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 30 个自然日),需提交《答辩书》。在答辩书中,专利权人应针对无效请求理由逐一进行反驳,陈述专利有效的依据,并可提交支持专利有效性的新证据,如专利技术的研发记录、技术改进说明等。答辩期结束后,BLA 将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将专利权人的答辩书及证据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在收到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可提交补充证据或针对答辩内容的反驳意见。若案件复杂,双方证据较多,BLA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证据交换周期 1 - 2 次,确保双方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与证据,保障审理的公平性。

(四)步骤 4:确定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或听证会)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争议焦点,BLA 会确定适宜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对于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如专利因明显缺乏新颖性或存在简单的形式缺陷而被请求无效的情况,BLA 通常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此方式下,BLA 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无需组织双方进行口头辩论,审理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 3 - 6 个月。

听证会审理:当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双方对证据的理解和采信存在重大分歧,或对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存在较大争议时,BLA 将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会提前 1 个月通知双方具体时间、地点及参会要求,双方可委托专业的专利律师、技术专家出席。在听证会上,双方有机会当面陈述观点、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并回答 BLA 审理人员的提问。审理人员多为具备法律和技术双重专业背景的人员,会针对关键技术细节和法律适用问题深入询问。听证会一般持续 1 - 3 个工作日,会后双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意见总结》,进一步阐述在听证会上未充分表达的观点。

(五)步骤 5:BLA 实质审查与裁决

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听证会审理,BLA 都将进入严谨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过程中,BLA 会重点分析无效理由是否符合菲律宾专利法的规定,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严格判断,如核实技术文献的公开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实验数据是否具备可重复性等;同时,全面审查专利技术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授权实质要件。实质审查周期通常为 6 - 12 个月,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经法定程序可延长至 18 个月。审查结束后,BLA 将作出《无效审理决定书》,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决定书会明确记载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无效理由的认定结果(支持或驳回)、最终裁决(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以及不服裁决的后续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步骤 6:裁决生效与救济(上诉至法院)

裁决生效:若双方在《无效审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 30 个自然日内,均未提起上诉,裁决将正式生效。若专利被宣告无效,BLA 将在官方网站及相关渠道公告无效结果,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视为不存在;若专利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可继续依法行使专利权。

司法救济:若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 BLA 的裁决不服,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菲律宾的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双方可在上诉过程中提交新证据、重新陈述观点。若对上诉法院的一审判决仍不满意,当事人还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的 15 个自然日内,向菲律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四、专利无效程序的审理

(一)审理机构

菲律宾专利无效案件主要由知识产权局的法律事务局(BLA)负责审理。BLA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构,其成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技术背景,能够综合考量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确保审理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在审理过程中,BLA 严格依照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定程序,对无效请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二)审理方式

如前文所述,BLA 采用书面审理和听证会审理两种方式。书面审理高效便捷,适用于简单案件;听证会审理则给予双方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查明事实真相。无论采用哪种方式,BLA 都致力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理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证据规则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无效理由。证据类型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在规定程序下申请证据保全。例如,请求人发现能够证明专利缺乏新颖性的关键实物证据可能被转移或销毁,可及时向 BLA 申请证据保全,由 BLA 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在证据提交方面,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BLA 规定的时限,逾期提交的证据,除非有合理理由并经 BLA 认可,否则可能不被采纳。在证据质证环节,双方可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和辩论,BLA 将根据质证情况,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五、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及救济途径

(一)结果

专利无效:若 BLA 经审理认定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将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从授权之日起,该专利就不应存在。例如,某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将因专利基础不存在而发生根本性变化,被控侵权方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维持有效:若 BLA 认为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将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此时,专利权人可继续行使其专利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并可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救济途径

如前所述,对 BLA 的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通过上诉至上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方式寻求救济。这种多层次的司法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申诉机会,保障了专利无效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六、对企业的启示

(一)在菲申请专利时确保质量

企业计划在菲律宾申请专利前,务必进行全面、深入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准确评估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严格遵循菲律宾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晰地公开技术方案,避免因申请文件存在缺陷而在后续面临无效风险。同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需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务必确保修改内容不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二)面对无效请求积极应对

当企业的专利在菲律宾被他人提起无效请求时,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业团队,包括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熟悉技术细节的专家等。团队需对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充分利用听证会等程序,清晰、有力地阐述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提交能够证明专利有效性的关键证据,积极维护自身专利权。若对 BLA 的决定不服,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三)利用无效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若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可能存在问题,影响自身市场发展和创新空间,可以考虑合理运用菲律宾的专利无效程序,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通过无效程序,打破竞争对手不合理的专利壁垒,为自身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在启动无效程序前,企业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有足够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支持无效请求,避免盲目提起无效程序而浪费资源。

菲律宾的专利无效制度是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严谨的程序设计、合理的无效理由设定以及有效的救济途径,旨在维护专利授权的质量,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活力。对于在菲律宾开展业务或进行专利布局的企业与个人而言,深入了解这一制度,无论是在专利申请、维权还是应对竞争挑战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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