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老板们成立的岛屿公司,马绍尔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用于贸易,现在为什么不建议继续使用了呢?

以前“岛屿公司”更多是一个低税、保密、收付款方便的工具;现在国际税务的逻辑已经从“看公司注册在哪里”,转成了“看谁控制、钱从哪里来、业务在哪里做、利润为什么留在那里、实际管理在哪里”。

所以并不是 BVI、开曼、塞舌尔这类公司“不能用了”,而是不再适合简单作为中国老板的零税贸易收款公司长期沉淀利润了。


马绍尔,塞舌尔,萨摩亚,BVI,开曼以前很好用,现在风险明显高了!

以前常见架构是:中国老板 → BVI/开曼/塞舌尔公司 → 海外客户

中国工厂生产,海外岛屿公司签合同、收美元,成本付给中国供应商,贸易利润留在岛屿公司账户。

以前关注的是:
岛上企业所得税是不是 0?
不分红回中国是不是就不用交税?

现在这个思路已经不够了,因为至少有下面六层规则同时在看它:
1.CRS 银行账户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2.CFC为什么把利润长期留在低税公司
3.公司到底是真做生意还是主要收利息、股息等
4.公司到底在哪里真正被管理
5.经济实质 注册地有没有与收入匹配的经营活动
6.银行KYC谁控制、客户供应商是谁、业务为什么放在这里

很多老板对 CRS 有一个误解:
“BVI公司账户是公司的,又不是我的个人账户,所以不会交换我。”

现在已经不能这么理解了。
CRS 本质上不是征税制度,而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在特定情况下还要穿透识别公司的控制人。OECD 的 CRS 就明确要求对 Passive NFE(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其 Controlling Persons。

中国也已经建立了完整的 CRS 尽调制度。

所以:岛屿公司/BVI公司/马绍尔公司/塞舌尔公司/萨摩亚公司/开曼公司 ≠ 把中国老板隔离掉。

特别是公司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

CRS里非常关键的:积极公司和消极公司

这一点和贸易公司关系非常大。
中国 CRS 规则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通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上一年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收入达到总收入 50%以上;
或能够产生这些消极收入的金融资产达到总资产 50%以上。

反过来说:真正从事贸易、生产、服务等经营业务,通常更接近 CRS 下的积极非金融机构。

举个例子:公司A真正贸易公司

BVI公司:

中国/越南采购

销售美国欧洲客户

一年销售额 3,000万美元

主要收入都是商品贸易毛利


这种公司的收入本身属于典型经营性收入。只要现金、证券投资、利息等消极资产/收入没有超过相关标准,更可能属于:
Active NFE——积极非金融机构。
CRS 对它的处理和纯持有资产公司的逻辑不一样。

举个例子:公司B老板的资金池

BVI公司已经基本不做贸易了:

银行存款 500万美元;每年收利息;买基金、股票;收投资分红;偶尔收一点咨询费。

那么非常容易进入:

Passive NFE——消极非金融机构。

这时候金融机构就会进一步识别: 谁最终控制这家公司?

如果最终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CRS 的穿透意义就很大。

而且税务总局的 CRS FAQ 还专门说明:

现金本身也可能被视为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即使实际没有产生利息。

所以很多老板会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公司以前真做贸易,因此是积极公司;
后面停止经营了,账上放了大量美元;
时间长了以后,反而逐渐变成了“消极公司”。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十年前成立的 BVI 老公司,现在风险比当初高。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3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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