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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02“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2013年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允许运抵到巴西的进口货物无单放货,也就是说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单的控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的放货政策,取消了船东对正本提单控制。

    贸友的遭遇

    你信不信,有些国家的目的港,不需要提单也可以提走柜子?
    我有亲身经历,正本BL在手,提单拷贝件也没法给客户,只给客户看了一下提单确认件。

    然后以为不会发生什么情况了,安排出货了,结果,货到港之后,联系客户付余款,死活联系不上。

    一查询显示的是柜子已经被提走了。到后来客户都把货卖完了,一个月左右吧,才安排尾款

    我们就问客户的国内货代,他们居然说他们也不知道,你说这怎么可能?对吧。

    正本提单一直在我们手里,老外怎么能把货提走?

    无疑,他这是遇上了外贸人极其痛恨的“无单放货”!

    01

    什么是“无单放货”?

    正常情况下,收货方需要正本提单或电放或seaway才能提货,但却经常发生“正本提单在手,货居然已被提走”的情况。我们把这样的情况称作“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这是比较常规的“无单放货”,其实我们还经常会遇到很多非常规“无单放货”的操作,例如什么单据也不需要,连提单复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货提走!发生无单放货,外贸人是很焦虑的,因为大部分走海运订单数额都不小,而且多数都采用了30%定金,70%余款见提单复印件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户先付30%定金,我们做货,做好货后安排货物装运,然后拿到正本提单。接着把提单复印件给到客户,等客户确认提单信息OK,客户付余款,我们收到钱后寄正本提单给他,或者让船公司电放,然后再给到客户电放号,客户才可提货。

    不正常操作就是:不需要正本提单,也没有电放或seaway,或没有走正常的无单放货,货物也被提走。

    补充知识: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船东单(MB/L):即海单(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也叫主提单,抬头都是船公司的名称,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任何持有船东单的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货代单(HB/L):是货代公司出的提单,也叫分提单,抬头都是货代公司的名称货代单不完全具备法律效应,收货人拿到货代单,必须要到发货人代理在目的港的货代公司换取船东单,再凭船东单到船公司代理处换取提货单,然后才能提货。

    02

    “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地区

    2013年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允许运抵到巴西的进口货物无单放货,也就是说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单的控制。那么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这对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极大。

    除巴西之外,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例如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的放货政策,取消了船东对正本提单控制。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是允许凭记名提单副本提货的。通常情况是承运人(货代或船公司)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出口商)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进口商),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义务。也就是说“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就意味着:倘若出口商没有及时收回货款,即使手上握有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即出口商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以上这些国家容易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所以我们与以上国家的客户合作时,必须发货前收齐货款。

    03

    货代串通进口商“无单放货”

    不知何时,“FOB+客户指定货代”在外贸人心里会亮红灯,当客户提出“FOB+客户指定货代”时,外贸人就会不由地担心。担心什么呢?担心无单放货。因为近些年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多数都是“FOB+客户指定货代”,FOB是因为货物到船上则不归出口方负责,如果再加上客户指定的货代从中操作,无单放货极易发生。

    在2000年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
    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合同中指定货代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所以建议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CIF,减少使用FOB,同时避免客户指定货代负责货物装运。

    什么样的说法才能拒绝客户指定货代呢?第一种说法:跟客户说明我们的货代有二三十年的经验,能帮助我们规避风险和控制费用,于你于我都好。第二种说法:公司与我们的货代公司有协议,我们公司的所有货物必须得由该货代公司负责,所以我们不能违约,请客户理解。

    这两种说法无非就是拒绝客户使用指定货代的沟通技巧,总之要尽量避免使用客户指定货代。

    04

    发生“无单放货”该怎么办?

    “无单放货”并不是完全能确定会损失,有很多客户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放货,销售,再付款。也就是说有写客户虽然无单放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会晚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同时要追究货代的责任,不经过出货方的允许擅自操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应找货代负责。如果是货代与国外买家恶意串通,如果不能上门找客户补足余款 ,那只能走法律程序,追究货代的责任,同时我们应该要有能证明,我们与货代正常联系,以及没有允许货代私自放货的证据,这样才能保证起诉货代的成功率。还有一种更令人气愤的,就是货代自己骗货,国内货代勾结国外货代代理,冒充买家骗取货物,然后无单放货,转手卖给当地的客户。这样的情况除了走法律程序别无选择。

    05

    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相对于“问题出现后的补救,我更重视如何预防。”所以总结一下,应该如何预防“无单放货”。

    1、合作之前了解这个国家的客户是不是属于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

    2、尽量不使用客户的指定货代,防止货代与国外买家串通;

    3、整柜的话尽量拿到船东单(MB/L),船东单在手,货就在手;

    4、付款方式尽量是发货前全款,不给对方坑骗的机会;

    5、尽量不用FOB,选择使用CIF,把握货权;

    6、发货前与货代(无论自己货代还是客户指定货代)立责任协议:“不经过发货方同意不得私自放货,否则责任全由货代承担”;

    7、发货后时刻关注货运状态,一有异常立马采取应对行动。

    (微信公众号:维尼外贸频道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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