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项法令中,规定了巴西境内货物实施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提单的操控。这也就是说,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巴西并不是唯一规定可以无单放货国家。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

1、何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2013年5月,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在国内出口企业中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项法令中,规定了巴西境内货物实施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提单的操控。这也就是说,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这对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无疑是相当大的。

巴西并不是唯一规定可以无单放货国家。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3、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

显然这些国家的政策,对出口企业是十分不利的。但如果说,出口企业因为这些而放弃出口这些国家的订单,对出口企业来说又是巨大损失。那么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出口企业应该怎么出口到这些无单放货国家,而保证不会发生风险呢?

1、发货前就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100%前T/T,在确保安全收汇的前提下发货。

2、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CFR合同,力拒FOB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发布《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3、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时,应做到以下:

(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通过信用报告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开船后,及时通知货代签出正本提单,保留好货运订舱相关凭证,并要求货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无单放货会承担法律风险。对于国外指定货代,最好订舱前也出具保函。

(5)保留好货物的报关单,注意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品名要与出口合同发票对应一致,否则影响后续索赔。

(6)不能答应给国外买方出具低值发票,因为低值发票影响后续的索赔金额。

4、一旦出现无单放货后怎么办

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情况,如船公司网站显示集装箱已经清空并装货运往其它目的地,这表明货已经被提走。如此时,正本提单还在发货人手中,建议按以下处理:

第一、及时联系进口商,让其打款,不能因货物已经在买家手上就同意买家一再拖延,要商定最后付款期限,并形成书面约定。

第二、通过律师向指定货代发律师函,称此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让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内赔偿发货人的损失。

第三、如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未赔偿,把原来与指定货代一切来往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准备好,找海事方面的律师追讨。

第四、买家若一再拖延不付款,找专业催收机构介入,及时保障债权,避免买家通过诸如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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