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温馨提示 #01 如果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未在海关备案的场所,将会处以存放货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03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企业咨询:我们最近在厂区外面又了一个厂房开展加工贸易,这是不是要备案一下啊?

    您是单纯的用于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吗?

    企业咨询:我们也有生产的,公司新增了业务,有两条生产线也调到了新厂房。

    那您这个厂房属于新增的经营地址,请尽快到企管部门变更企业信息吧!

    案例

    海关小姐姐!我们是一家加贸企业,最近新租了两个仓库,需要在海关备案吗?

    您这两个仓库都存放加工贸易货物吗?

    不是的,有一个存放,一个只存一般贸易货物。

    那您只需要将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的仓库进行备案就好了。

    所需材料

    企业在办理备案变更加工贸易存放场所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 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温馨提示

    #01如果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在未在海关备案的场所,将会处以存放货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02存放在已备案存放场所的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实行专料专放

    #03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04存放场所仅能用于存放加工贸易货物,不能开展加工作业,如有加工需求可联系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外发加工或新增经营地址等业务。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0420号)

    2.《海关总署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04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订)

    深圳报关公司进出口报关,都在用云报关系统平台

    货代,报关行,工厂爱用云报关系统平台AI录单快,左右双屏制单准,上下对比审单降差错

    一款不能错过的软件云报关系统,平台支持一键上传,合同,草单,报关单,逻辑校对查异常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3510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