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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另外,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全球新冠肺炎总数人口超过1000万,并且还在继续增加,世界不同国家国情疫情不尽相同,抗击新冠肺炎措施不同,导致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业务受影响较大,海关小哥哥小姐姐们面对此种情况,也是心急如焚啊,赶紧整理了一期问题锦集,希望能帮到大家,快向下浏览吧!

    一、

    Q:疫情期间,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A: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公告,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二、

    Q:疫情期间,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怎么办?

    A: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公告,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业务。

    三、

    Q:供货商订单取消怎么办?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若供货商订单取消,手(账)册项下没有实际发生进出口业务,可以直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手(账)册核销。若供货商后期恢复供货,再另行办理手(账)册即可。

    四、

    Q:保税料件进口后,采购商订单取消,不能按照原计划复出口怎么办?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五、

    Q:保税料件进口后,采购商订单取消,无法复出口怎么办?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剩余进口料件无法加工复出口的,可做内销、退运、销毁处理。同时,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海关保税货物。

    六、

    Q:加工贸易货物必须从国外进口吗?加工贸易货物必须出口至国外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境外不同于国外)

    小知识:

    关境是“海关境界”的简称。亦称“关税国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关境同国境并不完全一致。如一国境内有自由港或自由区,即不属于该国关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它们的领土成为统一的关境。在此情况下,关境则大于国境。

    七、

    Q: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串换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八、

    Q: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九、

    Q:疫情期间,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有没有福利啊?

    A:有!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十、

    Q:生产过程中单耗发生变动怎么办?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

    (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

    (四)海关已经对单号进行核定的;

    (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十一、

    Q:一不小心,发生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A:不要着急,海关主动披露制度可以帮到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 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止这么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另外,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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