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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下方是近期的一件立体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身处外贸行业,一定要具备严密的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商标。通过外贸,我们拉近了国家之间的距离。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中国在国外申请商标,已经不算什么罕见的事情。

    提起商标,人们最初的印象大多是文字、图形一类,或者是声音商标,但实际上,除了以上三种,还有一种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之所以很少被人提及,一方面是因为申请立体商标的着实不多,另一方面则是,截至目前,我国立体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仍然较低。而这一切,主要归于人们对于立体商标的认知还是不够。

    宝洁公司成功注册海飞丝洗发水的立体商标

    与二维平面商标相比,由于增添了一维元素,立体商标的变化空间更为广阔,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更为丰富,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和显著性。尤其是在人们日常办公和生活消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日益加深的当今信息时代,立体商标因适合在互联网中呈现的特点,其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在实践中,一些立体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由于对立体商标的特殊性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能掌握其规律,而导致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使用受挫。

    下方是近期的一件立体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例

    附: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0483472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8263号

    申请人:奥古斯特•斯多克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3472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经过特殊设计的三维立体标志,并非通用的或者常见的商品形状。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经长期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戴艳

    2019年08月22日

    对于商标来说,显著性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如果不具备显著性,那么这件商标是绝对不会被核准注册的。对于如何判断立体商标具备显著性,通常需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

    而当申请人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为了突出其显著性,需要仔细研究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力和接受力,提高设计的针对性,满足其要求。只有让普通社会公众真正接受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相关立体商标才能被知识产权局以及法院所认可和接受,从而获准注册。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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