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 CoC 管理体系 

1.1 组织应实施和维持与其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宜的 CoC 管理体系,以持续遵守所有认证适用的要求,包括:

a) 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

b) 实施和维持最新的、涵盖证书范围和认证适用要求的程序文件;

c) 实施每项程序的人员的职责;

d) 使用最新版本的程序文件来培训员工,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实施CoC管理体系;

e) 保存完整的和最新的文件记录。这些文件记录是组织用以证明其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依据。至少保留5年。根据认证范围,组织应至少保留下列文件:

程序文件,产品组清单,培训记录,采购和销售文件,物料平衡记录,年度数量汇总,商标批准记录,供应商,投诉和分包记录,不合格产品控制记录,回收材料验证体系记录,受控材料及FSC受控木材尽职调查相关记录。

1.2 组织应依照本文第四部分的规定来明确其申请独立、多地点或者是联合 CoC 认证的资格。

1.3 组织应承诺遵守 FSC-POL-01-004 组织与 FSC 关联政策中确定的 FSC 价值。

说明:如果 FSC 决定修改关联政策,则此条款也将做相应修改。

1.4 组织应对职业健康和安全(OHAS)做出承诺。最低要求是,组织应任命一名OHAS 代表,建立并实施与组织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宜的程序,并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

说明:其他认证或者执行覆盖 1.4 条款的当地关于 OHAS 相关的法律也可以用作符合

此项要求的证据(例如,组织可被视为自动符合条款 1.4)。

1.5 组织应采纳1并实施一项或多项政策声明,其中包含 FSC 核心劳工要求。政策声明应向利益相关方(即受影响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组织的认证机构提供。

1.6 组织应持续开展自我评估,以说明组织如何在运营中实现 FSC 核心劳工要求。

自我评估应向组织的认证机构提交。

1.7 组织应充分重视收到的关于本标准合规性的投诉,包括:

a) 收到投诉的两周内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

b) 3 个月内调查投诉,并确定投诉的处理方案。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调查,应通知投诉者及组织的认证机构;

c) 对投诉和在此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采取适当的行动;

d) 投诉已成功解决或关闭时,通知投诉者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1.8 组织应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发现和控制不合格产品,预防其无意被附上 FSC 声 明并被销售和交付。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时,组织应:

a) 在 5 个工作日内,就不合格产品的识别事宜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和所有受影响直接客户,并保存通知记录。

b) 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c) 配合认证机构,让其确认组织采取了适当的行动来纠正此问题。

1.9 组织应支持由认证机构和认可服务中心(ASI)进行的交易验证,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 FSC 交易记录数据。

说明:价格信息不在交易认证数据披露的范围内。

1.10 组织应支持由其认证机构和 ASI 进行的纤维测试,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和产品的样本,以及有关物种组成的信息以供验证。

1.11 组织可采用对其他认证体系的符合性,作为符合第 7 节“FSC 核心劳工要求”的证据。

说明:FSC 国际将审阅这些体系与 FSC 核心劳工要求的兼容性,以及与第 7 节要求的重叠程度。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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