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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22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关于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要求是: 2. 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各级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规范网络文本格式,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海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月5日,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与《2021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5个方面、19个领域、40项任务相比,2022年的要点大幅精简,共4个方面、17项任务:

    一、切实提高政策公开质量(2项)

    二、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服务、强监管功能(7项)

    三、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5项)

    四、强化工作指导监督(3项)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2021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有关“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告)”公开的一项奇怪的规定取消了。

    《2021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第15项任务:

    疫情疫病或其他重大紧急情事外,参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管理要求,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告)应当留有充分、合理的生效准备期,最大程度减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特殊非正常情况 海关政策文件制发后,原则上对社会公开不得早于内部公开(至少2个工作日),为内部流转传达、宣贯培训、执行落实留有必要的施行准备期

    关于这条规定,我们在《公告征求意见,既是政务公开的进步,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一文中点赞了分号前的内容,吐槽了分号后的要求:

    为了给内部流转传达、宣贯培训、执行落实留有必要的施行准备期,而明确规定“海关政策文件制发后,原则上对社会公开不得早于内部公开(至少2个工作日)”,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社会获知海关政策文件,是在文件制发且内部公开后至少2个工作日,倘若制发后一直没有在内部公开,则社会就一直无法获知,这与“政务公开”4个字实在违和得很。

    分号前后连起来看,如果能够落实分号前“留有充分、合理的生效准备期,最大程度减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等特殊非正常情况”的要求,制发的同时对内部和社会一起公开,又怎会给内部流转传达、宣贯培训、执行落实必要的施行准备期带来什么影响呢?不但不会,而且还可以使社会也获得足够的时间为政策执行做准备。

    更何况这不是在说那些不予公开的内部文件,而是在说公告。

    公告本来不就是要让公众知道的吗?公告制定出来了,先藏着掖着,过两天再告诉公众,公告的意义何在?藏着掖着的这两天,意义又何在?难道完成“内部流转传达、宣贯培训、执行落实”,就差这两天?

    《2022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关于海关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要求是:

    2. 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各级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规范网络文本格式,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在海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没有再继续“原则上对社会公开不得早于内部公开(至少2个工作日)”这样的要求。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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