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TC在197号通报中,详尽叙述了对吊扇产品采用器具标签规则的法律依据,陈述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与《能源政策法案》对多种器具的节能要求。美国发出的197号通报即是FTC对吊扇产品标签规则提案的具体陈述。

美国FTC在197号通报中,详尽叙述了对吊扇产品采用器具标签规则的法律依据,陈述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PCA)与《能源政策法案》(EPACT)对多种器具的节能要求。

早在1975年,美国政府即制定了《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该法案要求FTC对多种用能产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和卫浴产品)的标签规则做出规定,并公开这些产品的能耗估算信息,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对具有竞争性的产品类型进行能耗或能效方面的比较。FTC于1979年公布了8种器具类型(电冰箱、冷冻冷藏组合机、冷冻柜、洗碗机、热水器、洗衣机、室内空气调节器、熔炉)的标签规则,并在其后扩充了该规则的覆盖范围,将中央空气调节器、热泵、荧光灯镇流器、照明设备、卫浴产品、游泳池加热器,以及其他类型的热水器也包括在内。2005年,美国政府公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其中第137项内容是对《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做出的修订,要求增加吊扇产品的标签要求。美国发出的197号通报即是FTC对吊扇产品标签规则提案的具体陈述。

通报的主要内容:

1.吊扇产品的用途

美国能源部(DOE)估算,在2001年有6960万(或65.1%)的美国家庭拥有电扇。吊扇能够通过流通空气,产生贯穿于室内的气流来提高住宅的舒适度。对于使用空气调节器的住宅,吊扇可以在不降低舒适度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提高大约4华氏度的温度调节装置设定。在不冷不热的气候条件下,吊扇可以使消费者避免同时使用空气调节器,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2.吊扇产品的测试程序和能源节约标准

美国在《能源政策法案》中授权美国能源部规定吊扇产品的测试程序及其能源节约标准,而吊扇的测试程序须依据美国环保署(EPA)公布的《能源之星测试设备指导手册》制造一种测试设备,并采用有关吊扇产品符合能源之星条件的测试方法。制造商必须使用这一测试方法来测量气流和气流效率,测试应在电扇速度高、中、低三种情况下进行。美国能源部可以对某些产品(如主要以装饰为目的的豪华吊扇)规定不同的标准或免除。

3.通报中的法规要求

通报法规要求制造商在吊扇本体或外包装上(或两者)用标签公开表示吊扇产品在高速情况下的气流(CFM)、耗电量(W)和气流效率(CFM/W)。法规要求将吊扇分成两个范围,一种是36英寸至48英寸的吊扇,另一种是49以及大于49英寸的吊扇。对两种范围的吊扇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标签格式。

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

据统计,2005年我国出口电风扇及配件共17759万台(套)。2006年1至6月,出口电风扇及配件共9815万台(套)。就目前国内吊扇产品的总体情况而言,质量水平并不高,原因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铜材等材料涨价,使部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愿加大投入。即使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但如果考核其能效性能,可能就达不到美国能源之星标准的要求。国内单台产品价格为人民币70元左右,功耗80瓦以上的吊扇大量存在。按照197号通报法规的要求,降低能耗势必增加成本,因此此规定对中国的输美产品,在生产成本上有一定影响。

目前吊扇风量测试的国际标准为IEC 60879-1986《循环喷流扇和调速器的性能与结构》,我国国家标准GB/T13380-92《交流电风扇和调速器》参照采用此IEC标准。197号通报法规依据的测试方法为美国《能源之星测试设备指导手册》。两个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不同,按照不同的测试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测试结果。由于目前出口风扇产品普遍未按照《能源之星测试设备指导手册》进行风量测试,而且建造符合要求的测试室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将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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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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