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国际专利时会发现各国对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中国对于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的公开行为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美国对于这种宽限期的规定是12个月

申请人如果忽略了各国宽限期的差异,就会造成专利申请在某些国家丧失专利新颖性,因此导致专利权不被授予。

今天,小微就来帮大家盘点几个热门申请国家的发明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规定。

新颖性宽限期是什么?

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前,直接或者间接公开其发明的,而不丧失该发明新颖性的法定期限。也就是说只要专利申请是在宽限期内递交的,则该发明的公开将不视为现有技术。

一、美国

美国如果该在先公开是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的,无论采取何种公开方式,该公开均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本申请的专利性,也就是说已发表的发明摘要可能对公开发表日以后递交的专利申请有利。

在美国,发明人专利申请之前公开其发明,可以抵御在公开发表日后以及专利申请日前的他人专利申请。

二、欧洲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欧洲专利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三、加拿大

加拿大专利新颖性宽限期要求相对宽松,只针对发明人直接或间接对其发明的公开,如果12个月宽限期内发明人选择公开自己的发明,不会影响之后自己专利申请新颖性。例如发明人在出版物上公开了自己发明摘要,该出版物不视为其后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但是,该发明人专利申请日前他人相同发明的公开,将作为现有技术。

四、其他国家规定

日本:在2017129日或之后作出的公开,新颖性宽限期将延长至12个月。

韩国:自申请人本人在其申请日起算12个月内作出公开,则不会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澳大利亚:对于专利申请有绝对新颖性的要求。澳大利亚对专利申请有12个月的宽限期,即申请人在递交指定申请国为澳大利亚的非临时申请的申请日(PCT国际申请日)之前的12个月内如公开该发明,并不影响此澳大利亚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小微提醒大家,各国专利法规定的宽限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在布局海外专利时要重视因地制宜。

为了保障自己的专利权,还是要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尽快提出专利申请,以专利为武器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无往而不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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