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环境和废弃物管理
4.1. 厂区供给物料的储存与处置
4.1.1. 应合理标注化学品、燃料、润滑剂和其他非食品级产品和/或有毒化合物。
4.1.2. 用过的化学容器不得用于生产或存储饮用水、原料、配料、包装或其他可食用物质。
4.1.3. 化学品、燃料、润滑剂和其他非食品级产品和/或有毒化合物应单独储存于锁柜。锁柜应远离厨房、员工休息区和食品生产、包装和存储区。
4.1.4. 条款4.1.3中列出的所有物品应安全储存,防止混合或污染水体,以免产生有毒气体、造成爆炸或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存储区应注意防水和通风。
4.1.5. 条款4.1.3所列物品的安全存储区应由专门人员负责。
4.1.6. 燃料、油品和润滑剂储存区应配有二层安全壳,避免溢出。
二层安全壳容积应为大于等于容器容积的110%。
4.1.7. 燃料、润滑剂和化学品存储和维护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或标语(如“闲人免进”、 “易燃”或“严禁烟火”、“危险”等)
4.1.8. 应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泄露、火灾和爆炸。应提供设备应对和清理泄露并培训员工如何合理地清理泄露和做好自我保护。
4.2. 环境保护—废弃物管理
4.2.1. 工厂污水须合理管控并通过市政或工厂的污水管道系统处理,防止污水污染环境、食品生产区、员工休息区和住宅区及供水系统。
4.2.2. 工厂生产区和地面上的固态废弃物应合理存储和及时清理。(包括对副产品的处理,如鱼头、鳞片、鱼骨、贝壳、内脏等及用过的包装材料)。应根据国家环境标准处理此类废弃物,避免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4.2.3. 用过的化学品和燃料容器、废油、润滑油、过期的化学品和配料应按照生产指南和当地政府的环境法规加以处理。申请者应保留相关法律复印件并及时更新。
4.2.4. 工厂应培训负责存储、运输和处理条款4.2.2和4.2.3中列出的物品的工作人员,防止造成人身伤害、食品安全危害以及环境污染。
4.2.5. 对于条款4.2.2和4.2.3提到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置,如果当地政府要求提供执照或许可证,应提供该工厂或其服务供应商现用的许可证或执照复印件。
5. 食品安全管理
5.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5.1.1. 申请者须记录、执行、维护并不断完善所有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的条款(如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良好生产规范、环境卫生、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条款)。
5.2. 食品安全—遵循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
5.2.1. 申请者应制定系统且全面的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体系,该体系应与当地国家法规及产品出口目的地国家法规相符。
5.2.2.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计划和危害分析应至少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认定的危害和/或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认定的2011年4月第4版鱼类和渔业产品危害控制指导(亦称为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危害控制指导)或根据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关于危害的法律条目。比较本国家和出口国的规定,按照更严格的规定执行。若当地或出口国家无相关法律信息和指导,所有申请者须采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鱼类和渔业产品危害和控制指导。
5.2.3.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计划和危害分析应列出工厂所有的过敏原,包括各种处理过的水产种类。在接收、存储、处理和使用等环节都应该有效地控制过敏原。
5.2.4. 除条款5.2.3要求外,应设定关键控制点,要求在成品上粘贴过敏原标签。
此关键控制点应列入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5.2.5. 根据产品、加工线或加工地点以及在食品链中的位置来定义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的适用范围,包括已核实的产品生产流程图、产品描述及展示、预期用途、以及派发方式。




























